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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陪舞是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6日08:45 青年时报

  上海最老牌的娱乐场所———百乐门舞厅,眼下成了媒体关注的热点。

  这个上海最老牌的娱乐场所不久前在媒体上刊登广告,以“交谊舞带舞员”的名义向社会公开招聘专门为舞客提供伴舞服务的“舞师”。并且据媒体报道,这些女舞师已经在百乐门正式上岗,而且生意火爆。

  百乐门舞师总监彭晓华介绍,目前这里每晚大约有五六十位女舞师在舞池内伴舞,其上方的电子屏滚动播出的舞师名字,那是舞客点击率最高的“明星”。舞师服务采取的是透明收费:除了200元一张的门票外,来此娱乐的舞客们选择女舞师陪伴还要支付每10分钟35元的报酬。而女舞师的月收入在2000元至1万元。

  对于百乐门推出专门的舞师提供伴舞服务,上海市文广局市场处表示:我们会密切关注此事,并研究如何进一步规范这一市场。 上海市文广局市场处的理由是,上海目前还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舞师作出统一规定。对于记者提出的何以界定“舞师”与“舞女”的界限,市场处有关人士坦言:这一尺度的掌握确实值得研究。

  上海市文广局市场处对百乐门推出的提供专门的舞师提供伴舞服务行为的表态,令记者产生了非常大的困惑———上海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难道中国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难道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在上海是无效的?

  记者查阅了经2006年1月18日国务院第122次常务会议通过、温家宝总理2006年1月29日签发、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相关条文。《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四条规定:“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四)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

  对照媒体的报道,百乐门舞厅推出专门的舞师提供伴舞服务的行为,显然是《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四条规定禁止的第四种行为:“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百乐门舞厅推出专门的舞师提供伴舞服务的行为,是在娱乐场所公然提供《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明令禁止的“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行为,无疑是对《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权威的挑战,已经不是有没有相关法律法规管理的问题,而是如何依法处理的问题了。

  事实上,《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在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对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也有相关的处罚规定:“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我们期待着上海市的有关部门尽快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上海百乐门事件作出相关的处理!


来源:青年时报 作者:何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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