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群体不应享有政治特权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6日08:55 南方新闻网 |
推荐 现在,向社会中的一些特殊群体提供特殊权利的做法正在一些地方出现。如江苏省昆山市近年来实行这样一种做法,由企业家给官员打分,甚至由此决定官员去留;如福建省漳州市,不仅纳税大户子女中考可加分,且民营企业纳税大户,“允许其两部公务用车2年内在市辖收费站免费通行”。 讨论这个问题的前提是,这些地方政府给予私营企业主某种特殊待遇是为了促进经济发展。这样的理由似乎无可厚非。然而,毫无疑问,这样的政府政策,也是对社会公平的一种损害,是对社会生活底线的一种破坏。现代文明的基本底线之一,就是基本的社会公正。而这种社会公正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公民基本平等的权利来保障的。上述种种对于特殊群体给予特殊权利的做法,所侵害的恰恰是这样一种最基本的公平秩序。而这种现象所彰显出来的,则是一些地方政府在经济发展上的机会主义思维。从表面上来看,其中的一些措施,也许可以在短期内起到推动民营经济发展的作用,但如果社会公平和公民的平等权利由此受到破坏,社会将会付出长远的代价,甚至连促进经济发展的目的也很难达到。因为今天可以为经济发展随意赋予特权,明天也可以某种“正当理由”侵害正当权益。 社会公正的神圣,就在于它不得受到任何借口的破坏。这是社会长治久安的基础。而政府的责任之一,就是对公民平等权利以及由此形成的公正社会秩序的守护,而不得以权宜性的借口对其加以损害,包括以效率为名义的损害。在这些社会政治权利面前,所有的公民都是平等的,不能依据某种标准将其划分为贡献大贡献小或先进与落后,从而赋予他们有差别的权利。 对此,至少有两点是必须指出的:首先,现代社会是一个分化的社会,不同的群体和阶层,有着不同的利益,因而也就有着不同的利益诉求。其次,不能将经济上的不同能力转化为有差别的政治权利。不错,私营企业主是我国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力量,通过制度化的方式为他们提供政治参与的渠道无疑是必要的。但这个问题只能通过完善制度化的公民参与机制来解决,而不能用对部分群体赋予政治特权的方式来解决。 (原载8月15日《经济观察报》,作者孙立平,本报有删节,标题有改动) (南方都市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