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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狗勿入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6日09:01 贵州都市报

  南京警方从8月15日开始,开展为期1个月的“犬患”集中整治行动,规定限养区内只能饲养观赏犬,随意进入公共场所的犬类可被捕杀

  自今年3月1日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以来,南京市跟犬类有关的警情已有数百起,至少有17人被咬伤。南京警方从8月15日开始,开展为期1个月的“犬患”集中整治行动,规定限养区内只能饲养观赏犬,随意进入公共场所的犬类可被捕杀。(据8月15日《现代快报》)

  南京市对进入公共场所的犬类说“不”,警方有权捕杀。这个决定,出现反对的声音在所难免。譬如说,哪些犬类爱好者,听说自己的心爱之物被剥夺了到公共场所溜达的权利,一旦“越权”,则面临生命危险,心情不爽,可以理解。

  一个人,固然有选择朝夕相处的朋友的权利,但别忘了,任何一个人,这辈子笃定和他的同类相处的时间最长、关系最紧密、利益更攸关。养狗,不管养的是看门狗还是宠物狗,都是辅助性或者说临时性的,在我们无法改变人类对地球的主宰之前,人类的自身安全,显然高于包括犬类在内的其它动物的安全。举个例子,当某人无端遭受犬类的威胁,该受惩罚的究竟是狗还是人,相信不该有太大的争议。

  遗憾的是,现在的社会,狗患成灾,给人们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的恐慌和威胁。比如南京警方提到的狼犬、藏獒、洛威拿等,可是满脸的凶相,对他人的威胁很大。要命的是,多数豢养了这类犬的居民,喜欢没事的时候,带着这些犬类到街上闲逛。有的用链条拴着,有的干脆自由自在地跟着主人的前后。更有甚者,将犬类带进餐馆、上公交车,给在公共场所活动的其他居民,造成心理的紧张,直至人身安全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今年以来,南京市至少17人被狗咬伤,捕杀进入公共场所犬类的决定,正是为了保护其他市民的合法权益。

  对南京市捕杀进入公共场所犬类的决定,笔者的理解是,应当捕、杀并举。换言之,对首次被发现带入公共场所的犬类,公安机关不应立即开枪,而是予以登记、处罚,第二次发现,再“格杀勿论”,既是对犬类的爱护,也是对狗主人的教育和尊重。尽管笔者从内心里讨厌养狗,尽管笔者举双手赞成捕杀犬类,但对一经发现立即捕杀的做法,还是有些不大赞成。教育、管制并用,效果也许更好。作者:刘海明来源:金黔在线—贵州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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