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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士托管期限须长于1年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6日09:30 南方新闻网

  的士托管期限须长于1年

  出租车托管企业须具备相关资质,且一年内未发生特大行车安全事故

  本报讯(记者罗斯丁实习生严薇通讯员交通宣)今后,自然人使用的经营权若不符合出租汽车经营资质条件或不以自己名义(不允许个体经营)进行经营的,须将经营权或车辆委

托于具备经营资质条件的企业经营。记者昨日从市交委获悉,广州市出租汽车行业协会于近日发出了《广州市客运出租汽车企业和经营权委托管理指导意见(试行)》(下简称《指导意见》)。

  据介绍,广州市共有出租汽车经营权16027个,其中自然人使用2718个。按现行规定,出租车数量少于30辆,不能成立出租车企业,因此这2718个自然人不能个体经营。有关部门表示,有不少经营权持有人与车辆实际经营者相分离,导致管理脱节,责权利不一致。企业经营主体多,企业管理的责权利不一致又导致企业和经营权的委托管理处于自发、无序状态。

  为此,市出租汽车行业协会近日发出《指导意见》,明确了企业和经营权委托管理的条件、程序和权利义务。约定托管企业须具备“二级一类”(含二级一类)以上经营资质等级或上一年度服务质量测评排名前10名,并具有二类以上维修经营资质,并且“一年内未发生特大行车安全事故”。

  《指导意见》规定,约定委托管理双方须签订书面托管协议,并在市出租汽车协会加具意见后到市客管处办理备案手续,其中企业托管期限不得少于1年。由托管或变更托管而发生的有关费用(含车辆改色费用),由托管企业和被托管企业协商承担。权利义务上,约定托管企业应当加强对被托管车辆和驾驶员的管理,被托管车辆发生安全事故的,管理责任由托管企业负责。

  (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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