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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围剿网络视频不如保护版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6日09:38 南方网
  新华网 刘楚汉

  广电总局目前正在制订的互联网视频新管理条例有望8、9月份正式出台,其内容主要是对视频网站放任自流的违规现象进行“围剿”。预计新条例出台后,一些中小网站将难以为生,它们有没有拥有开展视频服务的资格,现在还不知道。不过,类似新浪、搜狐、网易等大的上市互联网公司,均被视为拥有开展视频服务的资格。(8月15日《竞报》、《北京娱乐信报》)

  这是一条注定要遭网友“炮轰”的禁令。网络视频尤其是一些轻松娱乐,甚至带有搞笑性质视频的出现,极大地丰富了网络内容和网民生活。尤其是《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更引发了网民对视频创作和传播的极大热情,让网络视频成为了网站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之一。

  当然,需求并不是合理的充分理由,部分娱乐视频颠倒是非,篡改经典,确有“恶搞”之意,令人生厌。该禁还是不该禁,大概也难成统一意见。我所担心的是,面对网民如潮的反对之声,禁令会不会成为一纸空文?

  首先,网站开展视频服务,需要持证上岗,这只是在传播环节上进行控制,而不是从视频制作的源头上去努力。既有观众的强烈需求,又有胡戈式草根阶层一举成名的诱惑,如何能禁得住视频创作呢?网络技术的发展,使得包括BBS在内的各种交流工具不断涌现,既然有创作,又怎能不会传播呢?以为禁住了网站就可以控制传播,实在是太小瞧了互联网的功能。

  其次,网络视频是个大范畴,其中固然有“恶搞”者,但同样不乏许多风格清新、内容健康的优秀之作。因“恶搞”泛滥而限制整个视频服务,岂不是因噎废食?

  所以,网络视频到底该不该禁,本质问题在于网络视频本身的存在是否合理、是否合法?按照“法无禁止即可行”的原则,如果法律没有认定网络视频,包括“恶搞”视频的不可行,那么行政部门的禁令难免给批评者留下乱作为的把柄。所以在现实的需求下,要真正净化网络,防止“恶搞”,我以为,更应该将其上升到保护版权、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高度,给“恶搞”以明确的法律界定。

  《馒头》风波之后,曾有传言陈凯歌先生欲诉诸法律向胡戈讨个说法,终究归于无声。尽管,这或许是陈先生的个人意愿,但客观地说,知识产权保护目前在我国的确还很不健全,对网络侵权的界定基本处于空白状态。事实上,这正是网络侵权、“疑似”侵权等行为随处可见、愈演愈烈的重要原因。

  规范网络行为,加强对个人肖像权、著作权等的保护,既可以保障原创作品的正常涌现,满足网络时代草根阶层的表达欲和创作欲,又可以从源头上规范和预防“恶搞”等侵权行为的发生,更可以提高网民相对薄弱的法制意识,可谓多赢之举。而值此防止网络“恶搞”行动之际,正是完善法律的良好契机。(编辑:张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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