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要好处”的见义勇为也是“见义勇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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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6日09:42 正义网 |
今年50岁的任建平是南平市检察院助理检察员,默默做了几十年好事不求回报的他,为了儿子能在中考和高考加分,从去年开始为申请见义勇为先进分子奔忙。不久前,因为一年多的努力未让他的行为得到确认,他把公安机关告上了法庭。报道称,当他积极谋求做好事带来的好处时,争议就产生了。(2006年08月15日 新华网) 既做好事,又要谋求做好事后带来的好处,任建平的要求虽然有点“现实”,但笔 者以为并不离谱。既然该省出台对见义勇为者的子女中考、高考加分的政策,目的是为了鼓励、表彰见义勇为行为,那么默默做了几十年好事不求回报的他根据这个政策提出自已的要求就合情合理,一点也不过份。不要给见义勇为者一点好处就担心这样会使“低调的好心人变得狂热起来”,“会扭曲见义勇为者的心灵,使其变得功利,离无私奉献的见义勇为精神越来越远”,这样的担心纯属多余。尤其是在当前见义勇为行为还仅仅停留在道德要求阶段而并非法律义务时,给见义勇为者必要的“好处”显得尤为必要。其实,见义勇为和得好处并非一对不可调和的矛盾,二者是可以兼得的。孔子曰:“富与贵,是人之所欲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处也;贫与贱,是人之所恶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去也。”也就是说,利还是可以要的,只不过要得之有“道”而已。任建平救人时并不知道有加分的优惠政策,不是为了私利才救人,现在他了解到政府有这样的规定,去申请确认完全是他的合法权利,正所谓“得之有道”。难道只有不要任何回报的见义勇为才是见义勇为,才高尚,否则什么都降格了吗?那种把做好事和得好处人为地对立起来的思想观点实际上是一种陈旧的过时的错误观点。 从1991年到2004年间,我国35个省市先后制定出台了关于表彰见义勇为行为的条例、办法等,给予奖金、荣誉称号、长工资、晋级、子女就业或升学等方面的优待等,其目的就是为了鼓励、促进见义勇为这一道德义务。 在不违背法律的前提下,见义勇为者得到他所要的“好处”,必将激发更多的人加入见义勇为的行列,而最终受益的,除了受助者,还有整个社会。因此,有关部门不要让那些做了好事的申请者遭遇太多奔波,甚至不公正对待,毕竟,助人为乐、见义勇为是值得大力提倡的善举。 作者: 彭北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