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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止“伪道德,真交易”?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6日09:45 上海青年报

  □邬凤英

  福建省南平市市民任建平,默默做了几十年好事,从来不求回报。但自从福建省出台了一项“见义勇为先进分子的子女中考、高考可以加分”的政策之后,他“开始为申请见义勇为先进分子奔忙”,并因为未能如愿而把当地公安机关告上了法庭,而他本人也被人质疑“见义勇为只为高考加分”。

  无论从哪个角度看,这都是一件很让人尴尬的事,而一切又都是“功利性”这个霉菌惹的祸。我们之所以会尊敬一个有道德的人,就是因为他做了好事不求回报。如果一个人做了好事就要求得到回报,那就不算是“好事”,而只能被认为是一种交易行为了。市场上每时每刻都在发生无数的交易行为。交易无所谓高尚不高尚,只有合算不合算,也就没有是否值得提倡和尊敬的问题。

  我无意贬低任建平先生,毕竟他当时救人的时候并没有想到这样可以为孩子“加分”。我担忧的仅仅是:福建省出台了这样一个规定之后,会不会有人专门四处寻找见义勇为的机会?会不会有人精心策划“见义勇为”的事件?那些因为见义勇为者的孩子因此而进了好学校之后,他们还能不能继续受到社会的尊敬?

  如果道德行为可以预期获得超额的功利上的好处,就容易导致虚伪,使道德人物蜕变为“交易人物”而丧失其道德号召力。据报道,现在全国有35个省市制定了表彰见义勇为行为的条例、办法等,给予见义勇为者的好处包括奖金、荣誉称号、涨工资、晋级、子女就业或升学等方面的优待等。我想,制定这些条例、办法,目的当然是为了鼓励、促进见义勇为这种道德义务,但是不是忽略了这样有可能使人们的道德动机变得不再纯洁,而有可能最终使道德行为从我们的生活中消失,只剩下交易行为了呢?

  在我看来,正确的做法也许应该是在刑法中设立“见危不救和见死不救罪”,将道德要求上升为法律义务。据我所知,世界上许多国家,如德国、法国、瑞典、挪威、芬兰等国的刑法典中都有“怠于给予救助罪”或类似的罪名,违反这一法律义务的将被处以从罚金直至两年监禁的处罚。当然,我也同时主张制定“见义勇为法”,确保那些见义勇为者在救助时所受的损害能够得到充分的补偿——注意,是补偿而不是重奖。这样既可以防止让我们痛心的“见死不救”现象的出现,也可以防止“伪道德,真交易”行为的出现。

  一个人有了见义勇为的行为,却受到了“只为高考加分”的质疑,这对他本人是一种伤害,对淳化社会风气也没有什么好处。任建平的遭遇证明,我们似乎仍然没有找到提升公民道德水平的好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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