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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管收费新规下月实施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6日09:57 南方新闻网

  物管收费新规下月实施

  新规定主要有十方面调整,住宅物业政府指导价标准争取年内出台

  历经多次听证和调研,新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将于9月1日起正式实施。昨日,新规定发布。和现行政策相比,新政策主要有10方面调整,全面规范了物业管理服务收

费,解决了一些目前急需明确的问题。新规定中,业主委员会作用进一步凸现。

  昨日,物价部门和国土部门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最终修订完成的《深圳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规定》,该规定将于9月1日正式实施。而最受关注的住宅物业政府指导价标准,目前仍在物业管理服务成本调研阶段,争取今年年底前能够出台。因此,在9月1日到指导价标准出台之间的空当期,除和新规定相抵触的规定之外,仍按现行政策执行。昨日下午,新规定已在深圳市红盾信息网(www.szaic.gov.cn)上全文公布,供市民查阅。

  多次调研修改七次才出台

  目前,深圳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政策一直执行1997年制定的《关于下达我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指导标准的通知》,已不适应新形势,因此两年前相关政府部门草拟了新的政策草案并召开听证会。然而会议上,代表们均对其中援引的数据、收费依据等问题表示疑义(本报曾报道)。为此,物价部门与国土部门将原听证方案“一分为二”,分成管理办法和价格标准两部分。今年5月,物价部门再度召开听证会,对管理办法的草案进行讨论。

  此次新规定历经多次调研及召开各界座谈会,经过7次修改后才最终出台。昨日,记者看到新规定和征求意见稿相比缩减了千字左右,一些过细的规定被删除。并对目前反映强烈的物业管理公司乱收费进行了明确。和现行政策相比,新规定主要作了10个方面的调整,进一步明确了业主如何监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规定除合同约定外,物业管理公司不得强制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在物业管理费计费问题上,明确要按照房产证规定的建筑面积来收取。“新规定将为解决目前存在的纠纷提供制度上的保证和依据”,深圳市工商(物价)局副局长马裕滨表示,如果业主发现物业管理公司乱收费,可拨打12358投诉,物价部门将依法查处。

  新规凸现业主委员会作用

  在新规定中,政府的作用进一步淡化,不论是物业收费服务标准,还是收支账目的审计公开,或是业主物业管理服务费的追缴,客观上都要求业主委员会发挥应有作用。然而,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物业监管处副处长陈海铭告诉记者,据不完全统计,深圳有2200多个住宅类项目,但成立了业主委员会的约760个,只占三分之一。“业委会的成立也是物业管理市场能否健康发展的一个前提”,他表示,目前,各级物管主管部门都在积极工作,引导扶助业委会的成立。

  新规十大变化

  ●规定住宅物业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实行市场调节价。即住宅物业收费由业主与物管企业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协商确定,非住宅物业则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商确定。

  ●明确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确定原则。开发商在卖房子时应向业主明示前期物管服务费标准,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入住前的费用则由开发商承担。

  ●明确了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酬金制或者包干制等形式约定物业管理服务费,并在合同中列明。

  ●明确了物业管理服务费构成和应提供的服务项目。

  ●明确了酬金提取的基数及确定方式。

  ●制定了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预决算公布制度、审核审计制度。

  ●对现行法规政策未予明确、但实际情况中急需明确的有关问题作了规定。一是明确了物业管理费的交费人。规定因开发商原因未按时交付的物业,物管费由开发商全额交纳;如果房屋出租或给他人使用,则根据业主和使用者约定来交纳物管费,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房子出售转让时,原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费用。二是明确了物业管理服务费的计费面积。规定物业管理服务费按房地产权利证书登记的房屋建筑面积收取;未办理房地产权利证书的,则按购房合同标明的建筑面积收取;此外还可以按照服务合同约定的方式收取。三是明确了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交费起始时间。

  ●取消了对获得优秀、示范物业管理项目收费标准上浮的规定。如果要上浮,必须经业主大会同意。

  ●规范了物业管理企业收费行为。除合同约定之外,物业管理企业不能有其他强制收费。对为业主提供配送、维修、安装、中介等服务的外来人员,物管不得收取包括办证费在内的任何费用。

  ●政府开发的准成本房、全成本房、全成本微利房、社会微利房、经济适用房与商品房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政策并轨,规定其收费也适用《深圳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采写:本报记者杜雅文通讯员邱文王耘

  图:

  一小区内,保安正在楼下站岗,新政策出台后,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将更规范。本报记者韩一鸣摄

  (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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