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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解约不成 房东撬门而入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6日09:58 南方新闻网

  提前解约不成房东撬门而入

  租客欲将房东告上法院,律师称房东此举侵权

  家长里短

  福田区香蜜二村

  本报讯(记者张小玲)房东要收回未到期的房子,违约金协商不成功租户不愿搬,房东竟撬门而入,租客不得不借住同事家重新找房。昨日,遭遇此事的王小姐报料称,房东撬门而入把客厅的东西都扔在地上,她准备把房东告上法院。律师认为,在未解除租赁合同的情况下,房东撬门进入租户房间属于侵权行为。

  据王小姐介绍,今年4月1日,她与福田区景田社区香蜜二村9栋的杨先生签订一年的租赁合同,两房一厅月租金2300元,王小姐付了两个月的押金给杨先生。上月20日左右,杨先生表示要提前解除合同,王小姐则认为提前搬可以但要付一个月的违约金,并提前一个月告知以便她找房。

  此间,双方就违约金和何时搬房进一步协商和沟通。王小姐称,但没想到房东最后竟撬门入房。本月1日傍晚6点多,和王小姐合租的同学回到香蜜二村,看到房东一家人在房里,大门反锁,客厅所有的东西都被扔在地上,包括王小姐晾在阳台上的衣服,并且不许王小姐的同学进门。王小姐得知消息后马上到景田派出所报案,当晚起,她和同学只能借住在同事家。

  8月2日,王小姐和杨先生来到莲花街道办租赁所处理租房纠纷。杨先生称,租房合同约定要按时交纳管理费、水电费等,否则有权收回物业。而王小姐没有按时交纳上述费用,只是一次性交了3个月,所以他要收回房子。王小姐认为,管理费等费用是合同的附加条款,不影响主条款的履行,租赁合同的主条款是关于租房、交房,而她并未拖欠房租,所以房子使用权还属于她,杨先生一家无权进入。王小姐还称,合同注明未按时交纳房租、管理费等,房东要以书面的方式告知租客,而王小姐未接到杨先生任何形式的通知,就这条条款而言,双方都违约。

  记者昨日致电杨先生时,他对采访予以拒绝。记者随后从景田派出所了解到,经派出所调解,扣除赔付杨先生的物品损毁1500元,王小姐拿回了两个月的押金加1个月房租计5400元,但没有拿到违约金。

  当时参与处理该纠纷的莲花街道办租赁所工作人员戴小姐称,因为杨先生的租赁合同没有在租赁所备案、登记,系非法出租,根据有关规定,租赁所要追缴租赁税并处罚,当时给双方做了笔录。戴小姐提醒市民,租赁双方签订合同时一定要看清合同,根据合同条款来保护各自合法权益。

  ■律师说法

  租赁合同应明确双方权责

  广东深君律师事务所侯松涛律师认为,房东在没有解除租赁合同的情况下,撬门进入租户房间属于侵权行为。因为租户对租赁的房屋有使用权,租客房内的财物也受到保护。此外,租户要想保证自己的权利,在租房前应多了解房东为人,并在合同条款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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