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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防人祸从明确管理规定始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6日09:58 南方报业网

  文/周志坤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的赈灾丑闻引起了社会舆论的强烈关注。据《人民日报》报道,两年前,在发放救灾粮时,阿荣旗红花梁子镇(现合并入向阳峪镇)以1元/斤的价格强行搭售土豆,每袋救灾粮还要交纳3元至3.5元的高额运输费。这种做法普遍存在于阿荣旗。至今,揩油的地方干部都没有得到处理。

  毫无疑问,赈灾是政府的一项不可推卸的职责。大灾之年,农田绝收,政府向灾民发放救灾粮,为的是帮助灾民度过灾荒。阿荣旗地方党政官员的做法,无异于反其道而行之,对灾民而言几乎等于落井下石。如果灾民没钱买土豆或交运输费,岂不得活活饿死?

  荒唐自有荒唐的逻辑。从某种意义来说,阿荣旗赈灾丑闻,既反映出一些地方政府官员没有足够的道德自律和公共责任感,也说明我国的赈灾活动缺乏科学、严密的制度规范。对于前者,一个明显的例证是,尽管土豆价格远远高过市场价格,搭售时早已过了播种期,征收运输费也没有经过任何民主评议,都逃脱不了以公权牟私利的干系。阿荣旗现任旗长陈志新在面对《人民日报》记者采访时竟然还理直气壮地声称,搭售土豆是“为了给灾民做种子”,以改变当地产业结构,帮助农民增收;上级发放的救灾款不包括运输费,必须全部用来买灾粮,“就是应该向灾民收运费”。瞧,他还一副遭受了天大委屈的样子!

  对于后者,救灾粮运输费的征收,政府显然缺乏科学的管理规定。查遍眼力所及之法规,笔者仅在《民政部关于规范救灾粮的采购发放工作的通知》中发现一条相关要求:“各地要因地制宜地制定救灾粮发放办法。要按照重点使用的原则,重点救济无自救能力的重灾户。在发放过程中,必须坚持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组织在乡或村一级现场发放。”可以肯定的是,这个通知没有对运输费问题提出任何明确而又具体可行的要求。对此,我们可以理解的是,在民政部和一般公民看来,作为政府赈灾职责的一部分,救灾粮运输费用理所当然应由政府负担,根本就不应该成为权力寻租的借口。

  然而,很多时候,在官员缺乏足够的道德自律和公共责任感的情况下,权力往往是“一放就乱”。观之民政部的通知,诸如“因地制宜”、“可根据本地情况”等语表面上赋予了地方官员工作的灵活性,但实际上往往造成权力寻租的借口。因此,政府法规、工作通知必须具有明确的可执行性、刚性的工作要求。杜绝赈灾时的人祸,不妨从此抓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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