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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5万“使用费”被罚15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6日10:01 红网-长沙晚报

  因不满工商管理部门以收受商业贿赂对其进行处罚,湖南德智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智投资公司)一纸诉状将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岳麓分局(以下简称岳麓工商分局)告上法庭。昨日,岳麓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件,并当庭宣判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据悉,审理如此“商业贿赂”案,在岳麓区人民法院尚为首次。

  事因 收受5万元“市场使用费”

  经岳麓工商分局查明:当事人于2004年9月4日与湖南水杯子分质供水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杯子公司)(另案处理)签订了天马某小区学生公寓学生饮水工程合同书。双方约定,水杯子公司租用当事人公寓园内房屋作为制水场地,负责园内租住学生公寓学生的饮用水供应。水杯子公司每年向当事人支付场地租赁费和物业管理费6万元。当事人不得让除水杯子公司以外的任何其他饮用水生产厂家或商家在园区生产销售桶装水。为此,水杯子公司除向当事人支付场地租赁费和物业管理费外,还支付给当事人独家“市场使用费”5万元。

  据了解,德智投资公司于2004年投资,在天马某小区一期建成并投入使用13栋学生公寓。作为投资方,公寓投入使用后,公司承担公寓物业管理。

  处罚 属收受商业贿赂罚款15万元

  岳麓工商分局认为,当事人利用其优势条件,假借“市场使用费”、“独家使用费”等名义,收受水杯子公司的财物,帮助水杯子公司限制和制约同类商品的销售和同种商品的供应商进入该处交易,排挤其他竞争对手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有关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规定,属于收受他人商业贿赂的行为。因此,岳麓工商分局于今年2月28日下达了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其违法所得5万元;处罚款15万元。

  叫屈 一纸诉状对簿公堂

  因不服岳麓工商分局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德智投资公司一纸诉状将其告上岳麓区人民法院。

  德智投资公司认为,公司与水杯子公司签订合同,水杯子公司向其公司支付“市场使用费”和“独家使用费”的行为,是单位对单位的行为,之前通过招投标,是公开的,且开具了收据,收款也进入了公司账户,不属于收受商业贿赂。允许“水杯子公司”在其开发的学生公寓园区内经营桶装饮用水,并没有限制入住学生只能购买“水杯子公司”的桶装饮用水,作为学生宿舍园区的开发商,其公司没有义务为所有饮用水经销商入园经营饮用水提供方便,有权对学生宿舍园区进行管理。

  在德智投资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中,公司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本案诉讼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一审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昨日上午,德智投资公司诉岳麓工商分局案件在岳麓区人民法院开庭。在法庭上,“市场使用费”是否属商业贿赂、“水杯子公司”入园经营桶装水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成为原、被告双方烈争辩的点。在法庭上,原告还出示了新证据,以证明园内有其他饮用水。经过上午的庭审,法院当庭作出一审宣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后,德智投资公司总经理助理周跃明称,他们会继续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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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是商业贿赂

  《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

  经营者不得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采用商业贿赂手段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本规定所称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前款所称财物,是指现金和实物,包括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假借促销费、宣传、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付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第二款所称其他手段,是指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等给付财物以外的其他利益的手段。

作者:记者 周和平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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