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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教授嫖娼被杀是“罪有应得”?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6日10:38 浙江在线

  华西都市报报道:成都中院近日开庭审理了“爱上小姐教授不幸被劫杀”案,四川某大学54岁知名教授蒙明因与“小姐”有染招致抢劫在自家被人活活勒死,几名嫌犯对抢劫杀人的事实供认不讳。

  法庭还未宣判,早有人撰文评论:该教授是“自作自受,罪有应得。”因为教授本当是先进文化的楷模,人世间最高贵的职业不该嫁接在人世间最不光彩的“嫖娼”之上。

  真是莫明其妙:大学教授被杀是“罪有应得”?

  王先生认定教授“嫖娼”,原报道说是痴情教授爱上“小姐”,死者家属亦否认嫖娼,要求以抢劫杀人罪严惩凶手,并提出了20万元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斯人已去,死无对证;就算教授真是嫖娼,也只是轻微违法挨不上犯罪更不用说死罪了。如果教授被杀真是“罪有应得”的话,抢劫杀人者岂不是为民除害当披红戴花?

  教授“交友”不慎,引狼入室,招来杀身之祸,令人叹息反思。但小原因不能说明大结果。事实上,教授之死主要是他与小姐交往过程中透露了自己家底:有多套住房和100多万的存款引来抢劫,并不是因为小姐引起的情杀或仇杀,所以与嫖娼行为无直接联系;假如,该教授做好事把街上一个无家可归的流浪汉接到家里给以衣食帮助,也可能遭遇如此不测的。不检点行为不是被杀的根本原因,况且罪行法定,有不检点行为也绝不意味该死;其道理正像对不听政府、社会忠告进行吸毒或卖淫嫖娼而不幸患上艾滋病的人,我们不能指责他们“自作自受,罪有应得”一样。

  “嫖娼”是不是人世间最不光彩的事可能见仁见智,公众虽然视卖淫嫖娼为不道德的现象,但对性产业的宽容度却有所增大。社会学家李银河女士就主张“小姐”非罪化,以减少性犯罪、解决性比例失调、单身者特别是民工的生理欲求、保护小姐安全等问题。无论如何,嫖娼基本属于道德问题,把大学教授“找小姐”上升到“该死”的法律高度,认为“奸近杀”,乃是患了道德过分灵敏症。

  教授只是以他个人的专业知识服务于社会,没必要对他进行过高的道德规范。说教授应当是“先进文化的楷模”、“人世间最高贵的职业”不能与“嫖娼”焊接,听起来很有些身份崇拜意味,实际上是把教授摆上祭坛或者说是对教授身份的变相歧视。

  稍有知觉的人都知道,由于多种原因,中国目前繁荣“昌盛”。大款有钱找高级小姐潇洒寻常之至,没有人大惊小怪;城里的农民工用自己血汗钱找街头接客女”应急”,有评论人性化地认为是为了解决性压抑;这都可理解,不说也罢。然中国目前仍沿袭李斯的“以吏为师”,社会的主导是各级公务员,有些党员干部“养、包、嫖”其贪色的性质、数量、质量与大学教授相比有过之而无不及,按他们的身份更当是“先进文化的楷模”、“是先进理念的传承者”,可也许高人一等,也许视觉疲劳,反正波澜不惊,他们与小姐交往基本无杀身之祸当然亦不会享受“自作自受,罪有应得”的诅咒。与之相比,评论者对无辜被杀的大学教授何其苛也!


作者: 吴忠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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