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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大法官怒斥"迟到的公正"为公正正名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6日11:27 浙江在线

  海南省临高县法院“一桩小案审了19年无结果”,今年5月30日经媒体监督才得以审结。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日前在接受《人民日报》记者采访时说,这是一起典型的严重失职渎职事件,严重损害了人民法院公正司法的良好形象,侵害了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他认为:“迟到的公正也是一种不公正。”

  “迟到的公正也是一种不公正。”中国首席大法官一语中的。这几年听得人耳朵起

茧的一句西方格言是:“迟到的公正也是公正”。几乎每一个冤假错案的平狱昭雪都会引来这一句话的欢呼。欢呼者大抵认为“迟到总比不到好,不到的公正就是没有公正,而迟到的公正最终也是公正”(7月16日《法制日报》)。可以看出,持论者更为看重的是结果,并且是与最坏的结果相比较的结果。若非肖扬大法官站出来唱一唱“反调”,这种将“迟到的公正”与公正划等号的伪法治论调,差不多要被当成法律知识来普及了。

  “公正”确有必要正本清源。《牛津法律大辞典》对“公正”的权威解释是:“公平的一个方面,是法官和执法者所应具备的品质。它意味着平等地对待争议的各方当事人,不偏袒任何人,对所有的人平等和公正地适用法律。”“迟到的公正”虽然使胜诉方得到了公正的法律评价,但这种迟到的评价是以不当损害当事人的利益、加大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为代价换来的,因而存在着严重的“瑕疵”。临高县的这起案子就很能说明问题。这么一个事实清楚、责任分明的小案子,竟拖了19年还审而无判,硬生生让当事人在诉讼途中跑了19年的马拉松,留下“沧海变成桑田,青丝熬成白发”的一声叹息。当事人为此无端耗费的精力、财力和时间,要是也作为砝码放到法律的天平上称一称,你还能乐观地得出“平之如水”的结论吗?其实,由于公正的姗姗来迟,当事人身陷冤狱、饱受磨难,乃至家破人亡、妻离子散的也并不稀见。从佘祥林,到胥敬祥,再到李久明,哪一个不是“迟到的公正”的身受其害者?如果当初司法公正能够准点到达,冤情能早日得到洗雪,他们又何至于成为悲剧性的公众人物?

  无论是全社会还是诉讼当事人,人们所期盼的公正是“早到的公正”、“按时到的公正”,而决不是“迟到的公正”。如果说有人“可以不惜牺牲一切代价,承受物质上、精神上,甚至肉体上的损失和痛苦,将官司从基层一直打到中央”,那也不是因为他们愿意接受“迟到的公正”,而是因为得不到“早到的公正”、“按时到的公正”才作出的迫不得已的选择。

  有人津津乐道、沾沾自喜于“迟到的公正”,说到底是出于对司法程序的漠视,这样说大抵是不冤枉他们的。在他们的辞典里,似乎只要实体公正,程序的不公正是可以忽略不计的。这其实是一种矮化法治的错误认识。人们所期待的公正是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在内的司法公正。法律界有句行话:“没有程序的公正,就没有实体的公正。”许多冤案、假案、错案、烂尾案的铸成,根子恰恰出在程序缺失或程序违法上。有的办案人员迷信“折狱以犯供为断”,“大刑伺候”逼取口供,整得案中人生不如死、屈打成招;有的则怠于职守,超期羁押、超限办案,把案子办成了一出没完没了的“肥皂剧”;更为恶劣的是,个别执法者贪赃枉法,与人恶意串谋,制造伪证,把案子“经营”成攫取私利的“提款机”……不客气地说,公正之所以“迟到”,问题往往出在执法过程中的“欣弗效应”,即程序环节的监督不力、把关不严。既如此,我们又有什么理由给“迟到的公正”贴金?

  轻率地把“迟到的公正”归于公正,甚至不惜借“不到的公正”反衬其“来之不易”,极易模糊和转移我们盯防办案中违法违纪行为的视线,似乎既已找回公平正义,就不必再追究错案制造者的法律法纪责任了,甚至可以考虑是不是该来点表彰、奖励什么的。于是乎,明明是出入人罪的“葫芦僧”,反倒被涂抹成了为民作主的“青天大老爷”。如此“反面文章正面做”,只怕是“葫芦僧”们会越来越有恃无恐,“迟到的公正”会越来越迟,“不到的公正”会越来越多。

  司法作为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具有维护公平正义的功能。因此,如果司法是公正的,即使社会上存在着不公正的现象,亦可通过司法矫正和补救,使社会公正得以恢复;但如果丧失了司法公正,整个社会就没有公正可言了,当然也就绝不可能有社会的和谐与文明。因此,我们的司法工作者应该登高望远,不能把被告人折腾得跟杨乃武小白菜似的再来“明镜高悬”;不能把“迟到的公正”看作是对老百姓的恩赐;更不能把有错必纠当作自己的政绩。明于此,我更钦佩肖扬院长怒斥“迟到的公正”的司法良知。这句“醒世恒言”,体现了执法者对老百姓权益的尊重,彰显了司法理念的进步,也是我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司法工作要求提高的表现。

  在社会主义和谐大道上,司法公正这列“平安快车”应该时刻想着所有等车的老百姓,在法定期限内把公正送到,而不是让他们“望穿秋水”,等到头发花白,等到痛不欲生。


作者: 俞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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