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送礼"利诱"港人申请 附加条件"得不偿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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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6日14:16 中国新闻网 |
中新网8月16日电据香港文汇报报道,愈来愈多信用卡发卡机构以MP3、数码相机等迎新礼品“利诱”港人申请,礼品虽吸引,背后却往往有附带条件,消费者稍一不慎,可能“得不偿失”。 香港消委会今年首半年接获44宗关于迎新礼品的投诉,大部分投诉指签帐后不获优惠,或礼品质素有问题。 消委会比较22间发卡机构申请条款后,发现大部分优惠及礼品都有附带条件,要换取迎新礼品,申请人必须符合某些规定,最普遍要求持卡者前几个月内使用信用卡签帐满指定金额。 调查发现,若在发卡后12至24个月内取消信用卡,可能会被征收费用,逾半数发卡机构会向短时间内终止新卡的客户收取“停卡”费用,款项由100至1,500元,金额可能较迎新礼品更高。 消委会宣传及社区关系小组主席郭琳广提醒消费者,合约文件上的优惠条件和附带条款大多字体细小,故建议消费者签约前仔细阅读,先了解合约内容,以免招致损失。 另外,消委会发现年费豁免期届满时,所有发卡机构会自动替卡主续期,并在月结单内挂帐从卡主帐户内扣取年费,而不会事先发信通知,故郭琳广提醒消费者要细心留意月结单的帐目,以免缴交年费而不知情,消费者如不打算续期,可向发卡机构提出反对,有关费用就可免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