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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从“黑老大”刑期缩水五十年说起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6日14:28 浙江在线

  11日上午,北京市二中院对以胡亚东、胡亚风兄弟为首的特大黑势力团伙作出了一审宣判。据了解,首犯胡亚东共被指控13项罪名,按照法律规定,所有罪名对应的有期徒刑加起来高达七十年零六个月,法院决定执行我国刑法规定的有期徒刑的最高年限二十年(8月13日《重庆晚报》)。

  “七十年零六个月”的刑期“缩水”至“二十年”,无疑是便宜了这个身负13项罪

名的“黑老大”,也给公众留下了“意犹未尽”之憾。

  目前,在我国的刑罚体系中,作为一种适用范围最广泛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无疑居于中心地位。有期徒刑的刑罚幅度变化较大,从较轻的犯罪到较重的犯罪都可以适应。刑法分则中凡是规定了法定刑的,都规定了有期徒刑。有期徒刑的“并罚”有并科原则、吸收原则、限制加重原则等,我国现行刑罚采取的以限制加重原则为主,以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为补充的折中原则。我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笔者认为,有期徒刑“最高年限二十年”显然是失之于轻。量刑的依据应当是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一人犯一罪与一人犯数罪相比,无论在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方面,还是在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方面都要大得多,因而犯数罪的人理所应当受到更为严厉的刑罚处罚。比如,数罪并罚七十年、与数罪并罚二十五年均是执行二十年的刑期,这显然与刑法的“罪刑相适应原则”相悖。如果犯罪行为给社会造成的危害与犯罪人因犯罪所受的惩罚明显失衡,就不能实现刑罚预防犯罪的目的,一个良好的社会秩序也就不可能建立。再者,从实践上看,由于我国人口寿命延长等原因(解放前我国人口平均寿命为35岁,现在则为72岁),有期徒刑本来所具有的剥夺、威慑等功能也因“刑期不能超过二十年”的限制而大打折扣。

  为了加大有期徒刑的威慑作用,真正做到罚当其罪,有期徒刑的刑期应当重新设计。现行刑法对刑期幅度设计为如下三类: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为短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为中期徒刑;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为长期徒刑。笔者建议,应当增设“超长刑期”的有期徒刑,把有期徒刑刑期的幅度分为四类,除了上述的三年以下的短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中期徒刑以外,将长期徒刑修订为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另设立十五年以上的超长期徒刑,数罪并罚的最高刑期为三十年甚至更长一些。

  对于人的一生来说,失去30年甚至30年以上的自由,这样的代价才能称得上是“无法承受之重”。这样,我国刑罚体系将会趋于更加公平合理,而且能为将来我国全面废除死刑作好必要的准备。


作者: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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