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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契约文明或为诚信实现之途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6日15:51 南方新闻网

  □曾茜专栏

  “无商不奸”是农业社会里流行口号,如今有过之而无不及的是,即使不是奸商,但凡牵涉到金钱交易,良民也难免会做出丧失诚信与道德的无良行为。

  据本地媒体报道,珠海市民祝某先后将两套回迁房卖给他人,在收取大部分房款之

后迟迟不办理过户手续,在房价大幅上涨之后心生悔意,以卖房未征得妻子同意为理由企图撕毁卖房协议,最终在买家告上法庭之后被判败诉。

  对于纠纷,除了以背信弃义来指责卖家祝某之外,我以为更有必要指出买家陈某和曾某的常识性错误:买房卖房即是一项商业交易,买卖双方务必要有明确的契约意识。以陈某为例,虽说签订协议,却没有从细则上进行推敲,以致在合同的有效性上给卖家祝某留下空子,更为惊险的是,假使不是祝某的妻子在偶然的情况下给他打过一个收据,则告上法庭他未必有胜算的把握,可见商业交易中不仅要重视契约的签订,更要从细则上保证契约的法律有效性;至于曾某,涉及几十万元金额的交易居然连协议都不签,“勇气可嘉”!须知贪婪自私是人的本性,换作自认清高者如笔者本人,眼看房价一路上涨而自己却在无形中损失了一大笔银子,恐怕也会顾不上什么亲情、诚信之类的考虑而心生悔意,削尖脑袋也要钻法律的空子。

  实际上,订立契约的意识本来就是源于对人性本恶的洞察,即以商业交易来说,交易对方都想最大限度地获取利润,其中难免会发生矛盾乃至出现欺诈和暴力的行为,最终是使交易对方最终都受损。因此,要解决这种经济利益冲突的矛盾,最适当的莫过于订立契约,以契约的形式来保证经济交往过程中的公平,并以对契约文明的尊重来实现现代社会所需要的商业诚信。以本案为例,假使买卖双方都有明确的契约意识,买卖之前订立严密的合同,则卖家祝某无法钻空子耍赖毁约,也不至于要闹上法庭才能解决问题,而倘使卖家表现出对于契约的足够尊重,或许买家也会在协商之下愿意多出一点钱,以弥补卖家因房价上涨带来的损失,岂不是一个双赢的结局?!

  曾茜(作者为暨南大学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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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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