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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个人传播网络视频:无关“恶搞”有关权利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7日00:05 红网

  恶搞《无极》的视频短片《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让胡戈成名,视频成了网友大秀其才的平台。不过网上“恶搞短片”将不再是“莫问出处”,“网络视频”将接受国家广电总局的统一监管。据《财经时报》报道,广电总局正准备出台有关互联网视频新管理条例,个人要传播视频内容,需要领许可证。(《竞报》8月15日)

  防止网上的“恶搞短片”,似乎是广电总局出台这一规定的初衷,但这不足以构成

设置许可的正当理由。

  个人传播网络视频需要许可证,这显然是一项新的行政许可,那么就必须符合《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但是在笔者看来,个人传播网络视频,并不属于《行政许可法》规定的需要设置行政许可的范畴。因为它不是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或者公民个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也不属于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等特殊行业。它完全属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事情,按照法律规定,是不需要设立行政许可的。

  实际上,在这个互联网个人出版时代,网络传播是一个非常宽泛的概念。传播网络视频,也只是网络上常见的一种个人行为。现在,任何一个具备上网条件的人,都可以很容易地在网络上开设自己的博客,放在博客上的文字、图片和视频,都可视为网络传播的一种方式。如果仅仅因为视频短片可以“恶搞”,就要设立许可,那文字和图片何尝不可以“恶搞”呢?在博客上写文章,贴照片是不是也需要许可证呢?再推而广之,在网络社区上发帖子也属于网络传播的一种,而帖子的内容完全可能包括文字、图片和视频,那么是不是网上发帖也需要许可证呢?一个发帖也要许可证的社会多么荒谬和可笑啊。如果这种治理思路推广开来,政府管制的内容越来越多,人民的生活空间越来越小。这样的社会必然缺乏活力和创意,这样的社会只会死气沉沉,这显然不是社会发展的正确方向。

  其实,个人能否传播网络视频,无关“恶搞”,有关权利,从根本上说它是如何划分政府权力与公民权利的问题。现代社会的常识是,政府的一切权力都是人民授予的,如果政府要给自己的权力清单增添新的内容,如果政府要限制人民某方面的权利和自由,那么必须经过合法的程序,必须向公众证明其必要性与合法性。广电总局如果不征求公众的意见,不能证明新规定符合现行法律,有着充分的必要性,那么这样的规定显然值得质疑。

  笔者不是胡戈,没有在网络上传播视频的需要,但笔者强烈反对广电总局随意设置行政许可的做法,因为对公民权利的压缩,就是对所有人生活空间的压缩。这样禁来禁去,总有一天会禁到我的头上。就像海明威在《钟为谁鸣》说过的:所有的人是一个整体,别人的不幸就是你的不幸。所以,不要问丧钟是为谁而鸣——它就是为你而鸣。

稿源:红网 作者:莫林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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