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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别忘申请停工留薪 新规:工伤医疗仍享工资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7日01:29 青岛新闻网

  早报讯“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可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医疗期间,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记者从市劳动保障局获悉,这是该局近日转发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中的新规定。

  据了解,按照该规定,我市职工今年一旦发生工伤,应及时把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报送到所在单位,申请停工留薪。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

证明,按照《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其停工留薪期限,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伤情尚未稳定或未痊愈,不能恢复工作仍需治疗的,应在期满前5个工作日内向本单位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的书面申请,并提交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用人单位同意后,可以延长停工留薪期。

  用人单位对于工伤职工延长停工留薪期有异议的,应在接到工伤职工申请7个工作日内,持该职工的工伤认定决定书、住院或门诊病历、相关检查报告、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职工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书等,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用人单位未提出申请的,视为同意延长停工留薪期。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的,停工留薪期终止。

  据悉,该管理办法规范明确了工伤职工不同伤情停工留薪期的具体期限,对减少用人单位与工伤职工的劳动争议将发挥出积极的推动作用。(潘修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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