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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住房不超200平 首出“硬杠杠”管理宅基地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7日01:30 青岛新闻网

  早报讯“农民盖房子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新房分户的方可申请宅基地……”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近日下发《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首次出台“硬杠杠”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

  建房尽量不占农田地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极地土地管理处刘处长介绍,根据通知要求,村民建造住宅应当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村周边的丘陵坡地,尽量不占或少占农用地。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集中建设村民住宅小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鼓励集中建设农民新村。在规划撤并的村庄范围内,除危房改造外,停止审批新建、重建、改建住宅。

  本市中心城区和各区(市)城市建成区内,不再审批单户宅基地。

  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本村村民,可以购买本集体经济组织内他人多余的或者户口迁移到外地且不在本村居住村民的房屋。双方应当到区、市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赠与,或者将住宅改作他用,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审批坚持“一户一宅”

  通知首次明确了宅基地的申请条件,要求宅基地的审批应坚持“一户一宅”的原则,不得滥设收费项目,增加农民负担。符合以下四条件之一的村民方可申请宅基地,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新房分户的;原住宅影响村镇规划需要搬迁的;经依法批准回原藉落户,农村确无住房的;各区(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依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村民,应向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申请人名单将予以张榜公布,公布日期不少于十天。公告期满无异议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报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审查;镇国土资源所应到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镇人民政府审查后,由区(市)国土资源分局(局)进行复审,并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宅基地经依法批准后,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国土资源所应到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并在住宅建成后到实地检查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

  房盖多大有“说道”

  通知还首次对村民房屋面积大小做了明确规定。城市郊区及镇所在地,每户面积不得超过166平方米;山地丘陵区、村址在平原地上的,每户面积132平方米;其他范围,每户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通知规定,村民在新建住宅后应退出旧宅基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与村民签定合同。村民或村集体经济组织严禁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公民转让宅基地及房屋,擅自转让的,国土、房管部门不得办理产权登记手续。(记者宋振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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