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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让“贿款用于公务”成为“救命稻草”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7日05:14 大河网-河南日报

  

别让“贿款用于公务”成为“救命稻草”
日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以《研讨会纪要》形式,下发了“商业贿赂犯罪法律适用”政策意见,规定: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私自将财物用于公务支出的,一般应当依法认定相应的受贿犯罪,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然而,笔者以为,将“贿款用于公务”作为酌定的“从宽”情节,未免失之于放纵

。因为这种“私自将财物用于公务支出”的行为,只能由受贿者来“自证清白”,必然真假难辨、无法核实。现行的刑法中有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司法实践中有很多贪官聚敛的财产最终没能弄清其“来源”——提到财产的来源,贪官就“记不清”、司法机关也“查不清”了,却为何偏偏能“记得清”、“查得清”“贿款用于公务”这个“去向”呢?这不是很奇怪吗?而且,钞票是同类物,不是特定物,谁能保证受贿人“用于公务”的花销“正好”是他的受贿所得呢?事实上,“贿款用于公务”反倒是受贿者“拒不交代”、“销毁证据”的常用托词,按理岂不应当酌情“从严”、“从重”?近日,一起进入再审程序的受贿案件引起舆论的广泛关注,缓刑期内的原湖南省新田县教育局局长文建茂再次被逮捕坐到了法庭的被告席上。作出再审决定的是湖南省高院,同时决定被再审的还有湖南省临湘市原副市长余斌案。两案的共同特征是,二人均先贪后捐并以此折减受贿款,并因此获得缓刑。反腐败斗争的现实告诉我们,很多腐败分子早就拿受贿赃款“去向”来大做文章了。文建茂、余斌,还有其他的一些贪官,不就是把受贿这种见不得人的勾当,理直气壮地说成是“非常规”的“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义举”了吗?我们有理由担心,“贿款用于公务”可别成为贪官们的又一根“救命稻草”啊!⑤3

  □王威

  李庆琦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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