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化粪池张口吞没五龄童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7日06:00 红网-长沙晚报

  本报讯(首席记者 陈国忠 通讯员 周传美 夏立新)一名5岁的学前班儿童下午未到教室上课,任课教师却未按校规及时通知家长,第3天发现该儿童溺死在学校修建的化粪池里。这起因地面设施安全防范措施不当致人死亡而引发的特殊侵权民事赔偿纠纷案件,于昨日画上句号:通道侗族自治县双江镇中心小学履行了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将11.5万余元付给了死亡儿童的家长。

  五龄童上学途中失踪

  被溺死的儿童名叫严智祥,1999年10月出生在溆浦县卢峰镇,2002年来到通道侗族自治县双江镇与祖母一起生活,2004年下学期进入双江镇中心小学学前班读书。

  2005年3月31日下午1时许,吃完午饭后,严智祥的祖母像往常一样,将严智祥送至学校南端岔路口后,便上街办事去了。当日下午,严智祥未进教室上课,任课教师未将这一情况及时告诉严智祥的家人。下午过了放学时间,不见严智祥回家,严智祥的祖母急忙沿着严智祥平时回家的路线寻找,并报告了任课教师及学校领导。经大家四处搜寻,上街张贴寻人启事,仍不见严智祥的踪迹,严智祥的家人于4月2日向公安机关报案。

  原来是化粪池惹的祸

  同年4月3日早晨6时许,双江镇吉利村村民杨某等人在双江镇中心小学附近的一个露天化粪池内掏粪时,发现池内有一具儿童尸体,立即告诉了双江镇中心小学的教师。学校领导获悉后迅速向公安机关报案。通道侗族自治县公安局组织民警赶到现场打捞尸体,展开调查。经严智祥的亲人辨认,确认其是严智祥。通道侗族自治县检察院协助公安机关对尸体进行了法医学检验,结论是:死者严智祥头、面、颈、胸、背、腹及四肢均无外伤痕,肺脏体积膨大,符合生前意外溺水死亡特征;根据胃内存留食物情况推定,严智祥落水溺死时间是在2005年3月31日中午饭后2至3个小时以内。

  事故发生后,严智祥的父母就严智祥死亡赔偿事宜,多次与双江镇中心小学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协议。2005年5月25日,严智祥的父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双江镇中心小学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及精神抚慰金共计21万元。

  法院判决认定学校负主责

  通道侗族自治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化粪池系双江镇中心小学出资修建,属于该校教职员工宿舍楼的附属设施,该校应当预见在校未成年学生有可能沿着学校后门便道往化粪池通行,在经过露天化粪池时有可能发生意外事故。但该校疏于对化粪池的管理,致使严智祥失足落入池中淹死,该校应当承担主要民事责任。同时,该校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特别是任课教师在发现严智祥未到教室上课的情况下,缺乏应有的安全保护意识,导致严智祥因脱离监护人的监管和保护,而发生了意外死亡的严重后果,该校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严智祥的父母作为严智祥的法定监护人长年在外,委托年迈的母亲监管抚育严智祥,未尽到对未成年人的监管和保护责任,故严智祥的父母及祖母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等规定,该法院于2005年7月20日作出一审判决:双江镇中心小学赔偿严智祥父母经济损失158411.80元的60%,计95047.08元,精神抚慰金2万元,两项合计115047.08元。

  一审宣判后,双江镇中心小学不服,提出上诉。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双江镇中心小学的上诉,维持原判。

作者: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