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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文化助长了炒房行为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7日06:17 大洋网-广州日报

  

“家”文化助长了炒房行为
“家”文化助长了炒房行为
“家”文化助长了炒房行为

  除了不同部门和群体的利益博弈影响打击炒房政策的落实之外,我国的特殊文化传统可能也是助长炒房行为的一个重要因素。

  没有住宅就没有“家”,因此,人们可以倾其所有去购买属于自己的住宅,年轻人

结婚一般都要购买一套属于自己的房子,这是儒家文化圈国家国民的特殊消费习惯。

  房市观察

  尹中立

  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研究员

  近日,国家统计局公布了7月份房地产价格数据,结果让人大跌眼镜,全国70个大中城市房屋销售价格同比上涨5.7%,涨幅比上月低0.1个百分点。

  按照正常的反应,在政策出台之后的第一个月市场反应最剧烈。去年的“国八条”5月份出台,6月份的房地产统计数据就表现得非常明显,而今年的“国六条”6月份出台,按理说7月份的房价应该有所反应,但统计数据表明,房价并没有什么明显的反应。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同比上涨6.7%,涨幅比上月还高0.1个百分点,有加快上涨之势!

  房价为什么如此难以遏止?从经济学的角度就可以给出许多解释,笔者试图换个角度分析该问题,从文化的角度分析房地产的政策问题。

  除了不同部门和群体的利益博弈影响打击炒房政策的落实之外,我国的特殊文化传统可能也是助长炒房行为的一个重要因素。

  儒家文化是以“家”为核心的文化,维系家文化的纽带是血缘关系,而维系家文化的物质载体则是住宅(有私有产权的房屋)。没有住宅就没有“家”,因此,人们可以倾其所有去购买属于自己的住宅,年轻人结婚一般都要购买一套属于自己的房子,这是儒家文化圈国家国民的特殊消费习惯。这与欧美国家有很大的不同,欧美国家属于游牧民族,可以四海为家,他们的精神灵魂不是“家”而是“神”。因此,欧美国家的最豪华的建筑一定是教堂,而中国古代的最豪华的建筑则是皇宫(它也是“家”的载体)和豪宅。

  儒家文化对住宅消费的偏好使东南亚国家具有炒房的群众基础,非常容易产生房地产泡沫事件。

  上个世纪末的东南亚金融危机与房地产泡沫有直接的关系。即使房地产泡沫破灭还不到10年时间,东南亚国家的炒房行为又开始泛滥,最明显的是韩国。

  2003年以来,韩国的房地产价格大幅度上涨,韩国政府和有关专家分析,大量投机者涌入房地产市场,是房价飙升最直接、最重要的原因。例如,房地产投机活动猖獗的韩国首都首尔江南区,就出现了一个“富婆炒房团”。这一批富婆斥资10多亿美元,相互勾结,哄抬房价。据统计,2000年该地区平均房价在每平方米3000美元左右,到2005年初涨到了1万美元左右,5年时间竟涨了3倍多!这和同时间的我国上海如出一辙。

  土地、住宅和其他房地产价格的不断飙升,对韩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的提高,都造成了巨大伤害,已经到非整治不可的时候了。

  值得学习的是韩国政府在整治房地产投机时的态度,特别是卢武铉总统宣布:“这是一场与房地产投机势力进行的战争。”既说明了这一整治任务的艰巨性,又表明了政府要把整治任务进行到底的决心和信心。

  韩国只有4千多万人口,在打击房地产投机方面尚且下了如此大的决心,而我国是世界人口最多的国家,在打击房地产投机的过程中没有政府的坚决态度是难以取得成效的。

  今天,我们面临特殊的历史阶段,不仅有城市化的快速推进、经济的高速增长,而且有汇率制度的改革、住房制度的改革,还有上个世纪人口高峰期出生的人的买房结婚高峰,这些因素都是导致房价上涨的因素,对房地产的调控将是一项艰巨的工作。韩国的今天也许就是我们的明天,我们衷心希望中国不要发生历史上国外发生的一次又一次的房地产投机风潮。

  社会万象

  央视改名风波的背后是什么?

  侯 宁

  知名社会学者

  近日,有网友建议央视改称“国家电视台”的新闻招惹来不少眼球。其实,所谓改名动议,据报道也就“高达7000人”、“跟帖超过100条”,可谓是“很无聊”的消息。但是,有报纸报道了这条“小消息”,而且央视国际还正式作了回应(否定了建议)。可见,此事便不仅仅是一条建议了。建议央视改名的背后,是一股涌动的社会思潮,是一种流行的社会时尚。

  事实上,不论是个人还是机构,名字折射的从来就是社会生态。解放前我们常见“富贵”、“有才”、“狗剩”、“招娣”,改革前我们认识不少“文革”、“四清”、“建国”、“永红”,而上世纪80年代之后,一个堪称五彩斑斓的“姓名世界”便诞生了,以个性化、美感化为特征的多元化时代从此来临。可以说,研究过一个时代的名字,我们便基本可以知道那个时代的审美取向、价值观念乃至生活方式。

  当然,如今的中国和改革开放前相比,最大的变化便是多元化了。不仅城乡收入差距拉大,贫富差距悬殊,而且价值观念也变得异常多元。东边有李银河教授在宣讲“同性恋”、“多边恋”的合理性,西边却已有人在开设“富婆俱乐部”,北边更有传统男女关系和婚姻的执著捍卫者;一边有人大谈“小康社会就是每家要有两套房子”,一边却有无数人因买一套房而沦为“房奴”,更有人根本买不起任何房子……差距拉开了,随之而变的便是社会心理;竞争加剧了,随之而来的便是心理失衡。而多元化、个性化的起名便折射了这一变化。如此,我们才见识了各种稀奇古怪的名字,也看到了常人、明星们热衷的“改名运动”。就在昨日,还有一位杂志社社长要笔者为其改名,而近期“热播”的“王菲生女连续剧”背后,则是一个叫“王靖雯”的母亲。

  然而,为何有人会孜孜不倦地热衷于让什么“起名轩”起个“好名”,甚至不惜繁琐地去“活动”改名呢?

  众所周知,改名是为了改运,这是许多人迷信的“真理”,但其实,改名给人一定的心理暗示的背后,还隐藏了改变价值观这一重大命题。

  “刘恋”改为“刘兰”是为了好听;“杨伟”改称“杨剑”是为了避嫌,但“卫国”如果改作“能安”则预示着主人的心理产生了很大转折,保家卫国的冲劲没有了,小富即安过日子的价值取向昭然若揭。小平同志是伟人,但从“邓先圣”到“邓希贤”再到“邓小平”的改名经历却充分折射了价值取向的变迁。“先圣”是父亲所赐,既包含族谱要求,也带有父亲的希望;“希贤”是私塾先生所赐,因为先生认为“先圣”只有孔子才配叫;而“小平”则纯粹是因为革命斗争需要才诞生的“伟名”!

  由此我们可以看到,改名事小,但影响却不能算小。即便撇开现代身份证制度所要防范的犯罪等因素,改名也带有较强的价值导向性。试想,小人物改名是因为迷信改运,大人物改名是为了证明自己的价值观,而机构尤其是中央电视台这样的大机构改名,则更容易让人浮想联翩……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以为这位希望央视改名的网友至少该有两种动机:一是为了“和国际接轨”,即“要遵循统一的CI形象”;二是表达对央视的不满,认为其“对内代表党和人民,对外代表国家和民族”的工作做得不够好,既如此,央视还不如成为一个简单的“官方电视台”。

  在我看来,前者是幌子,因为没人不知道CCTV已经固化了的品牌价值;而后者才是这位网友真正想表达的内涵。这就像曾有人建议把“人民法院”的“人民”二字去掉简称“法院”一样,其真实的想法是一些法院腐败猖獗,早已不能代表“人民”行使司法权了,所以不如改了来得直接、痛快。

  因此,央视改名风波的背后是一些人对央视的不满,是对央视节目不能“与时俱进”的批评。其中,或许有价值取向多元化带来的不认同在作祟,但更包含有对央视节目娱乐化、平庸化的不满,和现代人敢于思考、敢说真话、敢挑权威的社会时尚。夸张一点讲,如此改名的要求也可谓一场小小的“运动”,只不过,运动的群众基础还不够罢了。就此而论,央视该做的,其实不是简单的回应,而该是深刻地反省。

  法律视点

  网银存款安全需要新规则

  乔新生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

  《北京晨报》8月15日刊登了一篇报道,标题为《网银存款丢失 数百人欲告银行》。相对于传统的面对面交易,网络交易存在着更大的风险。当我们发现网上银行存款不翼而飞的时候,我们甚至不知道该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从法律上来说,商业银行应当维护储户的基本权利,确保储户存款的安全性。但是,由于网络中介的存在,商业银行与储户之间的权利义务变得模糊起来了。

  从诉讼法律关系来看,谁主张谁举证。网上银行的密码如何泄露,储户陷入了取证难的困境。从实体法律关系来看,在我国现行的《合同法》中并没有规定储蓄合同。商业银行与消费者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如何确定,取决于国务院行政法规和商业银行制定的格式合同文本。而“储户有义务自己保存密码”被明确写入其中,给银行推脱责任留下巨大的回旋空间。

  在一个多元化的社会,衡量一种商业行为的实际效果,只能用普遍的法律规则作为准绳。但令人遗憾的是,这样的规则并不存在。

  网络时代既为不同阶层不同群体之间相互博弈提供了便利;同时也给不同阶层不同群体达成共识带来了新的挑战。现代网络技术的一个基本规律就是,如果掌握技术的人越多,那么,这项技术被破解的可能性就越大。商业银行订立的网络交易存款规则被储户所掌握之时,也就是网络银行漏洞出现之日。所以,在现代社会,人们所面临的困境就在于,要么承担网络时代的风险,提高商业交易的速度;要么拒绝网络交易,回归传统的柜台交易模式。

  我们当然不能因噎废食,不能退回到手工作业的时代。但问题在于,面对这种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的博弈陷阱,我们必须把技术风险及时转化为法律风险,然后通过制定共同的规则,进行风险的再分配。

  然而,这样的规则并非唾手可得。当年我国制定《合同法》的时候,在确定的15种有名合同中,居然没有储蓄合同!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法律起草人给出的解释是,由于时间仓促,来不及加入有关内容。这样的解释令人哑然失笑。在一个多元化的社会,某些法律规范之所以难以出台,原因就在于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矛盾尖锐复杂,立法者为了防止矛盾激化,或者为了减少立法的难度,放弃了许多有价值的法律规范。众所周知,在我国商业银行的主体仍然是国有银行,而国有银行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处于强势地位,他们可以随时根据自己经营的需要制定交易规则。在这样的背景下,立法机关为了保证《合同法》能够顺利实施,自然而然地放弃了储蓄合同的规定。

  当然,对于接受委托起草《合同法》(建议稿)的专家学者来说,这种“惊人的疏漏”可能不是有意而为,但恰恰是这种下意识的举动,折射出当代中国社会现状。

  假如我们现在修订《合同法》,或者把储蓄条例升格为《储蓄法》,传统的做法是由中国人民银行起草有关法律文本。而行政部门起草的法律规范,往往带有部门利益色彩,即使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审议的过程中作出某些调整,某些法律文件所体现的部门利益仍然十分明显。这一点在我国的民用航空法、铁路法、邮政法、电力法等专门法律规范中都有所表现。

  所以,我们应该对专家立法表示谨慎的怀疑,因为少数专家毕竟缺乏抗压能力;我们也应该对部门立法保持高度的警惕,因为行政部门起草的法律条文不可能真正体现公众的利益。正确的做法是,公众应该把对个案的关注转化为对社会普遍规则的关注,满腔热忱地投入到起草《储蓄合同法》中去,然后,以各自的方式,向全国人大代表推荐,由他们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因为只有这样,普通的消费者才能争取到网络时代对自己最有利的交易规则。

  在讨论网络时代法律问题的时候,我们应当放弃技术主义的观点,把解决矛盾的希望寄托在科学技术的发展上;也应该摒弃过去那种传统的思维方式,把希望寄托在少数立法者的身上,而应当学会主动参与立法,把自己的个人愿望变成具体的法律条文,供人大代表决策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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