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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球伤人眼 无过错也要赔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7日06:18 大洋网-广州日报

  本报讯 (记者罗爱萍 通讯员黄海声)约上几个球友一起打篮球本来是一件很开心的事。不过黎某和何某却打了一场“贵价球”……

  因为黎某打球时,左手插中球友何某的右眼,何某为此住了17天医院。虽然双方都无过错,但法院认为根据公平原则,要求单独一方承担全部的损害结果显然不公平,应该各自承担一半的责任。因此,何某花费的6050.5元,黎某必须承担3025.25元。

  传球时插中球友眼睛

  近日,记者从江门市蓬江区法院了解到,今年4月23日,均为26岁的黎某和何某叫上几个球友,一起到五邑大学篮球场打球。

  刚开始不久,黎某往前带球,而何某则在后面追赶,就在黎某往侧面传球的时候,其左手恰好插中了突然从后面扑上来的何某的右眼。何某当即感到眼睛剧痛,被在场的球友送往五邑中医院治疗,经五邑中医院诊断为积血,继发性青光眼和外伤性瞳孔扩大。何某住院治疗了17天才好转出院,医院还建议他出院后继续门诊治疗及休息7天。

  赔偿谈不拢告上法庭

  何某住院期间用去了医疗费4319元,出院后门诊治疗用去医疗费216元。之后双方因赔偿问题一直谈不拢,于是何某将黎某告上了法院,要求黎某赔偿误工费、营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12640元。

  黎某觉得很委屈。他说,自己没有任何违规动作,两人发生碰撞并非故意或过失所为,纯属体育运动过程中的意外事件,他认为应该由双方承担民事责任,一起分担损失。

  蓬江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同场进行体育竞技,而发生碰撞,造成原告身体的损害,双方对损害都没有过错,原告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是被告故意或过失所造成的。按照民法通则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责任。

  本案中,原、被告虽然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均没有过错,但如要求原告或被告单独一方承担全部的损害结果,显然也是不公平的。因此,原告因受伤而遭受的经济损失,法院认为由原、被告平均分担比较合适。

  法院还核实,原告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为6050.5元,对何某主张的营养费、陪人费和精神损害赔偿不予支持。最终,法院按双方当事人分担的原则,依法判决被告黎某支付原告何某经济损失3025.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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