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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食品小心包装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7日06:18 大洋网-广州日报

  本报讯 (记者叶辉丽 通讯员叶柱华、沈婷)记者从顺德检验检疫局了解到,从今年8月1日起,我国进出口食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的检验监管有新规定,要求所有用于盛装食品的食品包装,经检验检疫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记者获悉,从8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顺德检验检疫局对出口食品包装生产企业新生产的食品包装,按规定实施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对于出口食品包装生产企业今

年8月1日前库存的食品包装,经查库统计总量后,按企业需要分批核销,并出具核销凭证,食品检验部门凭核销证检查出口食品包装。

  该局工作人员表示,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自今年8月1日起已使用或库存的出口食品包装库统计后,按出口需要分批核销。从2007年1月1日起,所有用于盛装食品出口的食品包装,均须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三步骤实施新监管

  从本月起,顺德区有关部门将按照新的监管办法实施3个步骤的监管措施。出口食品包装生产企业和进口食品包装的进口商实行备案制度,由顺德检验检疫局对区内企业备案登记。

  该局工作人员介绍,备案登记后对同一企业的同一种材料、同一种设计规格、同一种工艺的出口食品包装实行周期检测,周期为三个月,连续三次周期检测合格的企业,可延长检测周期为六个月。连续两次检测不合格的企业,检测周期缩短为一个月。抽查检测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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