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门诊费用可报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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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7日06:18 大洋网-广州日报 |
本报讯(记者周颖)本报刚刚报道了今年内江门市残疾人将接受资助统一参加医保,解决医疗难问题。昨天,再次传来好消息,记者从江门市残联获悉,精神病已经正式列入江门市区(不含新会区)医疗保险特定病种门诊报销范围,具体方案刚刚制定。 全省首次列入医保 精神疾病不仅给病人带来极大的痛苦、给家人带来沉重负担,也对社会造成不稳定因素。为了根治上述问题,最近,江门市政府批示,将精神病列入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特定病种,对门诊费用予以报销。 记者昨天了解到,该项举措在全省尚属首次。目前,该项举措的具体方案已经制定。 补充医保赔付50% 昨天,记者从江门市残联获悉,精神病正式列入江门市区(不含新会区)医疗保险特定病种门诊报销范围,根据方案,被保险人因患精神类疾病在门诊治疗所需医疗费,社保年度内累计1000元以上至4000元范围的费用,由补充医疗保险赔付50%,个人负担50%。 被保险人符合市区特定病种范围两种以上(含两种)疾病而诊治时,以最高的一种限额报销,与特定病种范围内疾病治疗无关的医疗费,补充医疗保险资金不予支付。享受报销待遇的对象条件必须是已参加市区基本医疗保险依时缴纳医保费、且经过市区二级以上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专科的主治及以上医师或精神病专科医院的主治及以上医师确诊患有精神病的被保险人。 异地医院也可结算 据了解,精神病特定门诊费用的结算办法为:被保险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特定门诊费用,直接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 被保险人未能在定点医疗机构结算的或在异地医院就诊的,先由被保险人用IC卡(限定点医疗机构)或现金垫支,然后可凭相关资料到医保大厅办理特定门诊报销手续。符合条件的精神病人,必须办理《医疗保险特定病种专用证》,才可享受上述报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