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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年补增加3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7日07:53 兰州晨报

  省财政厅决定今年起继续提高乡镇公用经费补贴

  乡镇年补增加3万元

  省民政厅结合我省实际,草拟了《甘肃省农村五保供养办法》,经7月14日省政府8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于7月24日公布,将于9月1日起施行。省民政厅要求各市州依据当地

上年农村居民平均生活消费支出额,于今年9月底前完成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制定、上报和公布工作。同时,将农村敬老院建设纳入当地“十一五”发展规划,重点对现有农村敬老院进行维修改造和添置必要的设施设备,逐步提高集中供养率和服务水平。

  近期,省政府召开常务会议就我省农村五保供养问题做出决定:供养标准,由市州政府依据当地上年农村居民平均生活消费支出额确定,并报省政府核准备案;五保供养资金,由省财政转移支付中负担50%,市、县财政负担50%;农村敬老院建设及分散供养五保对象新(改)建住房补助资金,今年省民政厅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500万元,省财政安排200万元。从2007年起,省财政每年预算安排800万元,省民政厅从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安排700万元,共计1500万元。

  举措三乡镇补贴每年再增3万元

  据悉,我省从2005年起按每个乡镇10万元给予定额补助,乡镇公用经费补助已足额拨付到位。为保证基层乡镇政权正常运转,推动农村综合改革,省财政厅决定,从2006年起,继续提高乡镇公用经费补贴,按照2005年末全省1227个乡镇个数,每个乡镇再补助接待经费3万元,共增补助3681万元。其中,对兰州、嘉峪关、金昌三市补助作为固定补助,其余市州补助在一般性转移支付中统筹解决。

  省财政厅明确规定,省级下达的乡镇经费补助、乡镇公务接待补助等经费必须专款专用,只能用于弥补乡镇办公、水电、车辆燃修、取暖、电话、差旅费等基本办公支出需要,严禁用补助违规购买、更新小汽车,新建办公楼、培训中心和发放地方性津贴补贴等。

  为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省财政厅还决定,认真落实阶段性财税优惠政策,继续对57个财政困难县实行省级分享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量全额返还的阶段性财税优惠政策。今年,省对市州、县区财政收入指标考核,按当地区域内全部财政收入总量口径确定。今年,在继续执行原来优惠政策的基础上,省上进一步加大对民族乡的财政支持力度,专门设立民族乡发展资金,30个民族乡每乡每年各20万元,其中,省财政补贴10万元,市州、县(市区)各配套5万元。

  省财政厅将认真进行“省直管”试点的前期调研和测算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尽快拟订省管县改革试点方案,择机选择部分县开展试点,逐步建立起财政结算、收入考核、转移支付、资金调度、资金补助、工作部署等直接到县的财政管理体制。继续安排对财政困难县、少数民族地区、革命老区财源建设扶持资金,支持县乡非公有经济、民营经济、特色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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