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不满经营要求解散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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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7日08:21 南京晨报 |
晨报讯南京某股份公司大股东之一陈先生对公司经营极度不满,遂起诉到白下区法院要求解散公司。但好好一个公司,难道说散就散了,陈先生的“冲动”之举能实现吗? 今年3月29日,陈先生起诉到法院。他称,2004年3月15日,他与李某、胡某发起设立了机电公司,出资额分别为李某19万元、胡某12万元,以及他的19万。在经营过程中,他与李某、胡某就公司发展方向、经营管理等产生较大分歧,同时公司业务也难以开展。根据 公司章程约定股东中任何一方要求解散公司的,公司可以解散。为避免公司经营给他带来更大的损失,他请求法院判令机电公司解散。对此机电公司方极力反对,并称陈先生滥用股东权利,解散公司不应只依照公司章程约定,还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而现在机电公司并不存在经营困难,陈先生作为股东竟然要求解散公司,倒是侵犯了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诉讼过程中,机电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对公司章程作出新的解释,即当公司股东行为损害其他股东的权益时,受损害任何一方股东可提出解散公司,但需先期对公司债权债务的处理达成协议。同时任何一方提出解散,不得损害公司利益。陈先生反对这一新解释,法院组织的调解就此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事后机电公司证明了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但法院仍判决机电公司解散。法院认为,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机电公司临时股东会决议对公司章程所作的解释,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事实上陈先生反对新解释,李某、胡某的同意表决权只有62%,故新解释并未产生法律效力。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了五项公司解散事由,只要具备其中一项事由,公司即可解散,故不管机电公司经营管理是否发生严重困难,陈先生均可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要求解散公司。 作者:杰夫丁瑞朱晓燕/来源:南京晨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