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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调整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7日09:29 南方日报

  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

  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调整

  由所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300%调整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300%

  本报讯昨日,黄华华省长主持召开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我省贯彻《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审议并原则通过《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广东省港口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草案)》等。

  会议讨论并通过了我省贯彻《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的实施意见。该意见提出了一系列改革和完善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措施,包括:调整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规模,由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与改革前的个人账户合并计算;调整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由所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300%调整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300%;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基础养老金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构建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积极发展企业年金,积极探索建立地方养老保险制度,多渠道提高退休人员养老保障水平;以非公有制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为重点,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逐步做实个人账户,实现基金积累,应对人口老龄化;提高统筹层次,强化省级调剂金制度,保障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这些措施将使我省养老保险范围继续扩大,养老金计发办法更加合理,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养老金水平差距有所缩小,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更加顺畅。对更好地体现社会公平,实现我省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构建和谐广东具有重要意义。实施意见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新旧办法平稳过渡,维护广大退休人员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为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和谐、安全、文明、整洁的居住和工作环境,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国家条例》)的精神,省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在认真结合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1998年我省出台的《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作了修订。修订草案具体规定了《国家条例》要求地方立法明确的事项,修改了我省原《条例》与《国家条例》不一致的内容,细化和补充了《国家条例》的有关规定,对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工作,减少和解决物业管理纠纷,确保我省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修订草案将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会议审议通过了《广东省航标管理办法》,将由省政府颁布实施。同时,还原则通过了《广东省港口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草案)》,并将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符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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