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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应该看到廉政宣誓的积极意义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7日09:31 国际在线

  作者:邓清波

  [新闻回放]据《新快报》昨日报道:广州市廉政文化周日前启动,来自海关、地税、国税等廉政“高危行业”的500名青年公务员宣誓“以后当了官永不贪污”。

  “廉政宣誓”早已经不是什么新鲜事,光凭“廉政宣誓”并不足以根治腐败,否则

腐败早就得到遏止了。但是,不能够因为“廉政宣誓”无法根治腐败,就完全否定它的积极意义。笔者认为,“廉政宣誓”的实际意义在于,它通过宣誓的形式,对公务员的心理进行了积极干预,有助于建立权力部门与公务员之间的“心理契约”。

  所谓“心理契约”,是指在员工与组织的雇用契约外,还存在着一种主观心理约定,约定的核心成分是双方隐含的相互责任,在每一个员工心里,在认知到自己已经获得组织提供的工作之后,应该明确自己该为组织付出什么、遵守什么,从而在心理上作出约定。心理契约存在于任何管理领域,自然也存在于权力部门和公务员之间。公务员通过“廉政宣誓”,实际上是公开承诺自己会遵守与权力部门之间的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约定,表明自己已经从心理上认知和同意权力部门的这一要求,从而建立起与权力部门之间的一种心理契约。

  人的行为总是受到一定心理的驱使,因此,当权力部门和公务员之间建立起这样一种心理契约之后,公务员在行使权力时,就会更多地考虑到契约的要求,谨慎用权。正如一位参加过“廉政宣誓”的公务员所说:“有了这种宣誓,至少在心里面有了一个警示,以后真的遇到什么事情,就会想起自己曾经宣誓过‘不贪污’,这样,就能起到一定的约束作用。”可见,心理契约的建立,具有积极意义。尽管它并不能从根本上遏止腐败,它本身也是容易被破坏,但它还是有利于加强对公务员的积极心理干预,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使他们对权力产生庄严感和使命感,从而坚守廉洁的阀门。

  显然,在当前的反腐形势下,如果说加强制度反腐属于着眼外部环境,那么,通过“廉政宣誓”强化心理契约的建立,则是促使公务员从内心警醒,明确自己应做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同样是非常必要的。关键是要避免“廉政宣誓”流于形式,使之更加规范、有效。

  来源:山西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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