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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拒绝“网络恶搞”毋须动辄用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7日10:16 四川新闻网

  自胡戈恶搞陈凯歌的《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一搞成名后,网络上各种形式的恶搞花样不断翻新,中国队勇夺世界杯、鸟笼山剿匪记、闪闪的红星等一部部恶搞短片泛滥成灾。据《财经时报》报道,今后这些短片的传播将会受到限制,广电总局正准备出台有关互联网视频新管理条例,主要是对视频网站放任自流的违规现象进行“围剿”,个人要传播视频内容需要领许可证。(8月15日《财经时报》)

  当然笔者也非常反感那类让赵本山变成女人、让林黛玉穿三点式、让诸葛亮吃伟哥之类恶俗低级的恶搞,这类恶搞有必要受到限制,否则高科技扩张的公共娱乐自由空间将被这种失控的恶搞完全窒息--但我以为,对恶搞的限制不应来自外部的公共权力,而应该来自民间内在的娱乐自律和文化自治。低俗的恶搞让人反感,但以公共权力介入的方式围剿恶搞又有矫枉过正之嫌。

  公权力要对公民的一种自由权进行限制,起码要遵循一种必要性原则:即依靠民间自治、行业自律等手段不能控制,被证明属于民间自治失灵的领域,公权力方有必要以强制的方式涉足。社会自身是不是没有能力对这类低俗恶搞进行治理呢?我看不是,如果恶搞越过了公共道德底线,公众自然会对其进行讨伐。比如一个叫胡倒戈的网友前段时间制作的短片《闪闪的红星之潘冬子参赛记》:一心想参加红军的小英雄潘冬子整日大做明星梦,他的红军父亲变成了“地产大鳄”潘石屹,一心想参加“非常6+1”的烈士母亲梦中情人是李咏。由于这种恶搞触犯了公众的心理底线,所以八一电影制片厂对其的谴责声明得到了很多网友的支持,“胡倒戈”也很快公开表示道歉--对《闪闪的红星》的拒斥表明了民间在对待恶搞上的自治能力。

  从另一个角度看,如果公权力真想对恶搞进行限制的话,应该竭尽所能地在既有的法律法规中寻找限制恶搞的规章条文,而不是专门为之重新出台一个规定,设立一种新的许可。比如对《闪闪的红星》的恶搞,可以从《知识产权法》中找到制裁其的理由;对赵本山、李宇春等形象的恶搞,可以从“肖像权”入手进行限制,这既是对“法无禁止即可为”原则的尊重,也是对“许可设置尽可能地少”原则的遵守。恶搞的方式除视频外,还有彩铃恶搞、真人恶搞、油画恶搞、图片恶搞等,按照广电总局的逻辑,为限制恶搞是不是对彩铃、油画、图片都要专门设立一种许可限制了?

  笔者以为,无伤大雅的恶搞是公民的一种娱乐自由--民间自治和既有法律会对“无伤大雅”的边界进行限制,越过了这个边界自然会受到抵制,无需公权力再乱伸一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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