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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过渡期要拿赔偿太麻烦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7日10:42 法制日报

  本报讯通讯员华建文 交强险已实施月余,据笔者了解,在交强险过渡期,一些制度的频繁更替,令被撞者要获得赔偿难上加难。江苏省苏州市的苏女士就因为被撞以后要拿赔偿,不得不面对两场诉讼。

  2005年5月23日,苏女士在苏州市劳动路上骑车时,被一辆面包车撞伤。事后经过医院治疗总计花去了1万元左右的医疗费。而苏女士也因此休息在家进行调养,单位里一年没

有支付其工资。后经过交警部门认定,肇事司机陈某承担全部责任,苏女士也被鉴定为10级伤残。而肇事司机由于家庭比较困难,很难有能力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一直没有对苏女士进行赔偿。无奈之下,2006年8月15日,苏女士来到了苏州市沧浪区法院,要求立案起诉肇事司机陈某和保险公司共同承担5万元的赔偿责任。

  可是法官却告知,由于江苏省高院下了通知,自8月11日开始,所有的道路交通案件,如果没有购买交强险,不再列保险公司为被告。只有在苏女士起诉陈某法院判决以后,陈某才可以另行起诉保险公司,按照商业保险另案起诉。原来只要打一场诉讼就可以赔款的案件,因为只能单独起诉陈某一人。保险公司不再列为被告,导致出了车祸的苏女士要获得赔偿,必须面对两场诉讼。

  而8月11日以前的案件,由于江苏省高院规定,已经购买商业险的车辆,保险合同没有到期,保险公司应该按照保监会公布的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交通事故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6万元之内保险公司是无条件赔付,而且保险公司可以作为被告共同参加案件的诉讼,省却了当事人很多诉累。

  由于2006年7月26日,最高法院在一个抄送给保监会的文件中首次明确,2006年7月1日以前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的性质为商业保险,“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发生后,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确定保险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江苏省高院按照该答复对过渡期内的规定进行了调整,8月11日新规定一出,在过渡期内的所有交通事故案件都按照商业险的办法处理,而大部分车辆都还没有购买强制险,导致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加大。而向保险公司索要保险赔款的难度进一步加大。这种操作也可能使道交法的价值目标打折扣,因为受害人和车主的利益将可能得不到充分保障。所以,今后车主和行人都应该更加注重交通安全。对于车险目前还未到期的商业三者险怎么办,目前法官还是建议应该尽快去购买交强险,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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