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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有益的民主立法尝试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7日10:42 法制日报

  8月15日在一次环保界人士齐集的研讨会上,一部颇具新意的《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办法》草案摆在了与会专家、学者的面前。“公众参与”一词进入立法文本,为这次立法试水提供了一种开阔的民主语境。

  此次研讨的《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办法》草案除了总则、监督救济、法律责任以及附则等内容之外,重点放在树立环境信息公开制度与公众意见表达的制度建构上,其目的旨在

确定一部公众参与环境决策及其执法的程序性规则,具体条文如何当然成为各界人士关心的焦点。但除了具体的规范之外,这次悄悄的立法试水之举本身,也有着颇不寻常的意义。“公众参与”一词进入立法文本,为这次立法试水提供了一种开阔的民主语境。

  首先,将公众参与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符合政治民主的基本要求。

  其实就事论事而言,为什么是环保部门首先提出了需要公众参与呢?这恐怕有客观方面的原因推动———日益恶化的自然环境,不断加快的城市化工业化对环境的持续压力等。过去很多涉及环境的决策公众并不知情,因而在环境保护上存在巨大的社会风险,一旦出了问题全社会都得承担惨痛的代价,为此,要化除危险维护社会的安定,公众参与就是一条必由之路。

  而几年来环保领域的公众参与事件事实上已经产生了非常宝贵的示范效应:圆明园贴膜事件从一个自然人的揭露最终发展成为全民介入,再到刮起环评风暴;《无极》剧组毁坏自然景观引起公众舆论的强势干预乃至最终被罚;公众对松花江大面积污染事件的质疑和讨论。几年来一件又一件的标志性事件,证明了公众有参与公共事务的热情,也完全有能力民主公正地参与到公共事务的决策程序中来。该法将“公众”纳入一部法律正式的主体范畴,从而将包括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社区、个人等在内的各种社会力量统统纳入了一种秩序建构的可能当中,为社会公众进入公共事务的民主决策提供了一个不错的路径选择,为其他领域的公共民主参与提供了范本,也有利于政治民主的发育与成长。

  其次,公众参与作为一种明确的制度设计内容进入立法当中,可以说一扫以往“部门立法、封闭立法、小团体立法”的负面印象,是立法民主化的有益探索。长期以来,大量社会领域的立法为各部委或专业团体人为地条块分割,公共事务的管理和决策往往呈现条条框框互相隔绝各自“垄断”的局面。此次立法的尝试,可以说是一次打破这种不合理局面的有益尝试。比如该办法拟定的公众参与环境法律事务的范围就极其广泛,“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及其管辖海域内与环境保护有关的政策、法律和规划的制定、开发建设和生产经营、环境管理和执法及其监督活动”,事实上将所有与环境事务相关的法律活动都囊括到了公众参与的范围中来,体现了有关部门的自信和决心,值得推广。

  因此总体而言,这部尚在孕育阶段的草案释放出的是颇为积极的信息,它所提供的路径示范意义也值得好好估量。同时加强公众对环境事务的参与,不仅有利于提高其公共事务的参与程度,也有利于公民个体公共意识的培育和成长。从这种意义上讲,这一立法的实践将是促进公私关系和谐共进的有益尝试。

  链接

  部分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事件

  《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确定了两类建设项目和十类专项规划将实行环保公众听证。

  2004年8月13日举行的北京西上六输电线路工程电磁辐射污染环境影响评价行政许可听证案,据称是我国实施行政许可法和《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以来的首例环境行政许可听证案。

  2005年4月25日律师陈岳琴起诉北京市园林局,要求根据我国《城市绿化条例》第十六条和相关强制性国家标准,在一个月内履行对华清嘉园绿化工程进行验收、并出具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单的法定职责的行政诉讼案,被认为是中国环境公益诉讼成功第一案。开创了中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先河。

  2005年12月7日,北京大学法学院三位教授及三位研究生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国内第一起以自然物(鲟鳇鱼、松花江、太阳岛)作为共同原告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要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100亿元人民币用于设立松花江流域污染治理基金,以恢复松花江流域的生态平衡。

  《沈阳市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2006年1月1日起实施。制定地方性法规确保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沈阳市在国内首开先河。

  2005年的“圆明园事件”在中国环保史上留下浓浓一笔,被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总结为“透明公开的环保执政方式的一次尝试”,促成了2006年2月《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的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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