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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库内撞人保险拒赔当被告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7日10:42 法制日报

  本报北京8月16日讯 常亮 记者李松 见习记者黄洁 公司驾驶员在地下车库将一名保安员撞死,驾驶员所在公司连带赔偿了受害人10万元。但当该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时,保险公司却提出了四项理由拒绝赔偿,为此该公司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记者今天获悉,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此案,并将于近日开庭审理。

  2005年2月23日,北京世纪飞驰展览展示有限公司的驾驶员于旺驾驶着公司的车外出

办事,在太阳宫国际公寓地下车库的封闭行车道内向外行驶时,将一名保安员撞死。2005年9月12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于旺有期徒刑三年,并判决其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14万余元,其所在公司北京世纪飞驰展览展示公司对被告人于旺的赔偿数额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在二审中,经法院调解,北京世纪飞驰展览展示公司按照第三者责任保险额一次性赔偿受害人10万元。但当北京世纪飞驰展览展示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时,保险公司却拒绝赔偿,并提出了四项冠冕堂皇的理由。

  保险公司认为,首先,原告车辆发生事故的地点是地下车库的封闭车道内,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的道路范畴,不应该使用第三者强制险。其次,从驾驶员的行为判断,于旺在撞人后试图逃逸,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第六条规定得很明确,保险车辆肇事逃逸,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此外,保险公司还提出,原告在投保时,投保车辆的使用性质是家用车,而原告却使用投保车辆送货,按照保险条款的规定,保险公司有权不予赔偿。且根据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调解书,赔偿义务人为北京世纪飞驰展览展示公司和致害人于旺,上述二人都不是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保险公司也没有理由承担保险责任。

  对于保险公司提出的几点意见,原告认为,对方对于“道路”的认定不合法,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的规定,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也是道路,所以本案发生的事故属于交通事故。而且道路交通安全法中从未规定致害人逃逸可以构成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也没有规定变更车辆用途保险公司可以拒赔,原告投保的是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而不是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保险公司的免赔条款与法律相悖,应该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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