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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权改革让山绿林茂群众富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7日10:42 法制日报

  聚焦集体林权改革

  本报记者 韩乐悟

  民心是镜

  7月26日记者到福州时已近午夜。但福建省的几个林改故事让记者倦意顿消。只列几组村干部与下去调研的某位省领导的对话:

  “……我把山林都分到户了。”

  “如果这样搞,集体怎么办?”

  “集体好得很!我们内债二十几万、外债五十几万还了,老百姓对村干部评价开始正常。”

  “分到户怎么管?”

  “也就是分到户才能管得住。老百姓现在是看好自家林,管好自家山……”

  在一个1998年就分山到户的村里,另一位省里有关领导问村民:“分山到户后感觉怎么样?”答曰:“我4年时间资源增长了35%。我们50年也砍不完。”

  这是在2003年中央9号文件之前。这场改革,福建成了先驱者。

  当有了“尚方宝剑”,正式试点改革后,福建省林业厅厅长黄建兴仍认为,改革是否有成效、山林该分不该分,有两大检验标准:一看老百姓满意不满意;二看资源增了还是减了。这次记者了解到,福建改革5个年头,是森林资源增长最快的时间段:覆盖率增长了两个百分点,蓄积量增长了8000万立方米,相当于总蓄积量的1/5。从明察暗访、问卷调查和省市联合抽查结果看,大部分林改村的农民满意率都在95%以上,高的达到100%。林农将林改称为“民心工程”、“德政工程”。有群众高兴地说:“铁树开了花,山林回了家。”“共产党真了不起,不但取消了‘皇粮国税’,还把山分给我们,这是盘古开天地以来没有过的。”

  在一些山村,记者问林农对林改还有什么希望,他们说,“就是希望别再改回去!”

  “保护百姓权益就是最大的法治!”

  这场改革之初也还是充满争议。此前大小多次的改革并未给福建林业带来多少起色。林农照样没有积极性,林业仍在困境中。于是,“不要再改了”的呼声不绝于耳。

  实际上,此前的改革只是解决了山林的管护权问题,没有真正触及到产权。而林业要走出困局,必须从明晰产权入手,真正确立林农的经营主体地位。该省林业厅长黄建兴说:“林改并不是哪一个人想改,是法律要求要改,是体制促使你改,是老百姓呼吁要改。”“保护老百姓的权益就是最大的法治!”

  据了解,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要通过承包、拍卖等方式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实现山有其主、林有其主。福建此前经过多次林改,虽说山都有主了,但仍然存在法律意义上的不明晰。比如一些林子主要由村干部操纵,村民既没经营权又无收益权,说是人人有份,实际人人无份,林业收入成了“补不完的干部补贴、花不完的干部接待、办不完的公益事业”,干群关系紧张;一些山林因上世纪80年代林业“三定”时的粗糙随意,山证不符、权属不清,纠纷不断;一些“大户”经商变卖、暗箱操作,形成多数人无份少数人发财等等。亟需从法律层面上彻底梳理全省林权状况,调整各方利益。

  常被“老林业”挂在嘴上的普遍存在于集体林区的造林、护林、防火等“三难”、“五难”,几乎任何一“难”都与林权不清有关。要破解这些“老大难”问题,也必须开展林权改革。

  福建“八山一水一分田”,农民增收要靠山林,随着近年山林经营收益的提高,群众还山于民、还利于民的呼声越来越高。

  制度改变人

  福建这次改革,要求山林所有权、经营权、处置权、收益权“四权”同落实,特别是把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捆绑起来,当成一个完整的产权交给老百姓,并通过配套改革,保证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在承包期内可以抵押、流转。目前全省已有11602个村完成明晰产权,占有改革任务村总数的99.5%;完成明晰产权面积7549万亩,占应改革面积的97%。相关配套改革也取得很大突破。

  分山到户使老百姓真正“有了有根的东西”。具有法律效力的林权证,让林农真正“定了心”,不再担心“初一十五政策不一样”,也舍得、敢于往林子里投入发展生产了。

  喜不自禁的村民,将绿色的林权证与大红的结婚证书放在一起,没事就到山上转,像看自己孩子一样看着自家林。林改前说发展林业,干部磨破嘴跑断腿也成效甚微,现在60多岁的婆婆上山搂着树苗嚷嚷“这是我家的”;林改前要护林,村里雇人把住路口、村干部24小时值班也挡不住盗滥伐。现在农民说,“左邻右舍的,哪些是谁家的都清清楚楚,谁能去砍别人的林?”记者走过一路,不时看到山上的一根根绿色毛竹在人头高处都被写上了主人的名字。村民邓文山在自己家里告诉记者:“林改前防火打火是村里通知,林农先问有没有工资,真像顺口溜说的:‘干部打火、群众观火、领导恼火’。现在变了,有火警大家争着往山上冲。”

  同样的山,同样的林,改前改后两重天。缘何?产权制度变了。制度改变人!

  新闻背景

  我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经历了土地改革时期的分林到户阶段,农业合作化时期的山林入社阶段,人民公社时期的山林集体所有、集体经营阶段和上世纪80年代初的林业“三定”(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和落实林业生产责任制)阶段。但长期以来,占全国林业总面积57.55%的集体林存在产权不明晰、经营主体缺位等体制障碍,林农生产经营权、产品处置权和经营收益权得不到有效保障,林农普遍缺乏经营林业的积极性,严重制约了林业生产力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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