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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视频更要注重事后监管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7日10:42 法制日报

  独家视角

  杨涛

  据《财经时报》报道,广电总局正准备出台有关互联网视频新管理条例,个人要传播视频内容,需要领许可证。(《竞报》8月15日)

  对于网络视频进行监管,目的是为了促进网络视频有序发展与繁荣,防范违法现象发生,笔者认为,应当坚持这么几个原则:

  首先是防范违法现象发生必须以促进网络视频的发展为目的而不是限制。大量的“恶搞短片”的确引发了一些负面的社会影响,但也正是这些“恶搞短片”的问世,大大地降低了进入影视作品创作的门槛,极大地激发了许多人的创作热情。同时,网络视频大大拓展了公民表达空间,使得许多人借助于网络视频进行思想与观点的表达。所以,很难说,一刀切的监管会不会影响到网络视频的繁荣与发展。

  其次,网络视频的监管要侧重于事后监管,以事后监管为主,事前审批为辅。网络视频是一种个性创作,是一种观点表达,在其未问世前,就设定条条框框进行限制或者要求审批,就很容易束缚创作者的思维,扼杀创新精神。而且事前监管的行为其实质就是设立行政许可,也容易给权力寻租带来机会。所以,网络视频的监管宜侧重于事后监管,通过制定法律、法规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网络视频进行严厉处罚,使得网络视频创作者和网站形成行业自律,这样既能保证创作的繁荣又不至于使得违法现象泛滥。

  再次,网络视频的监管要以监管网站为主,尽量避免对于创作者个人的限制。即使要实行行政许可,也最多只能针对网站而言,而且就是网站也不能设置太高的门槛,从而促进网络视频的发展;而对于创作者个人,不宜实行行政许可制,因为对创作者设置门槛,无益于网络视频的创作与传播,而且即使个人创作的网络视频有害于社会,它也只能在有资质的网站传播,会受到网站的审查。因此有害的作品在网上传播会受到限制,所以我们不用担心个人创作会带来多大的危害性。

  最后,网络视频内容的行政监管,宜对于含有明显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内容的网络视频进行查处和限制,如含有淫秽内容、危害国家安全以及侵犯他人著作权等等,可以直接由行政部门查处与限制;对于那些存在争议,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内容,行政部门不宜进行干涉,因为任何文艺和思想作品都要有一定的发展空间,不宜用行政审查来代替文艺和思想争鸣,如果当事人之间要有个了断,最好诉诸司法审查而不是用行政方式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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