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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一贪官是如何“广开门路”敛财的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7日11:29 新华网

  新华网兰州8月17日电(记者宋常青)甘肃省电力公司财务处原处长、副总会计师顾慧娟大肆贪污挪用公款和受贿一案近日已经有了结果:顾慧娟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顾慧娟利用各种形式为自己大肆敛财,有时采取的方法竟然明目张胆。

  首先是借“协议存款”形式大量收取“好处费”。1996年到1997年,北京一家公司在兰州融资。期间,这家公司的驻兰州机构西北联络处通过当时未更名为“甘肃省电力公司

”的甘肃省电力工业局财务处处长顾慧娟,与财务处协议存款11笔共计8521万元。

  为了感谢顾慧娟,受到帮助的这家公司西北联络处以存款奖励的名义分4次送给顾慧娟38.62万元。顾慧娟违反财经纪律,对上述奖励资金分别“笑纳”。

  其次是用手里的权力让国家“养鸡”,为自己“生蛋”。1996年9月12日,顾慧娟以电力公司的名义从一家下属电厂上调资金300万元;1997年3月3日又以同样的方式上调资金330万元。这630万元资金均未入电力公司账户,而是让这家电厂直接汇往海南的一个“国库券再投资受益券”账户进行股票交易。

  同时,对于顾慧娟而言,明目张胆地侵吞与借机敛财,她一样都不少。顾慧娟首先是明目张胆地侵吞国家资金。1998年3月,甘肃省电力公司一下属电厂有关领导向顾慧娟汇报,称厂内小金库有850万元资金。随后,顾慧娟指示电厂上缴资金,收款人一栏按顾慧娟的要求留出空白。顾慧娟收到上缴资金的转账支票后,并未将这笔资金转入公司财务账户,而是把钱转到了由她自己控制的股票账户内进行股票交易,变为己有。

  借机敛财。1997年下半年,甘肃电力公司一下属单位要求顾慧娟归还被其上调的630万元资金。1997年7月8日,顾慧娟从电力公司财务处的互助金账户内以“返还折旧”的名义给这家单位拨款400万元,用于归还被她挪用的款项。1998年8月28日,互助金账户销户,这400万元遂被顾慧娟私自侵吞。

  顾慧娟一案虽然目前一审已判决,但留下的值得思考的问题还很多。顾慧娟贪污的最大一笔资金是1998年3月甘肃省电力公司一下属电厂的850万元资金。在资金的处理上顾慧娟指示电厂上缴资金,但收款人一栏按顾慧娟的要求留出空白;而同时,从电厂出来的资金未入公司账户,而是直接汇往一个外地的股票账户。如此明显的疏漏,就连非专业人员都能发现,为何下属电厂的财务人员仍照办执行呢?

  而在顾慧娟借互助金账户销户侵吞巨额公款的过程中,多达400万元的公款,轻易地从财务“体制内”到了“体制外”,从“国家所有”变成了“个人所有”。一个财务处长竟然如此大胆甚至有些明目张胆地侵吞公款的行为,是没有被及时发现还是根本就没人来主动举报和处理?

  顾慧娟身为单位财务部门主管、副总会计师,在财务的调配上有一定的权力。但出现如此大规模的贪污和挪用公款,是这一权力无限膨胀的恶果。在各项财务制度日益健全的同时,如何切实有效地杜绝违反财经制度和财经纪律的行为发生,仍是监管部门和企业领导必须严肃面对和加以解决的问题。(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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