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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被玻璃门砸伤反而要赔门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7日11:51 信息时报

  时报讯 (记者 闫晓光 通讯员 陆丹) 顾客陈某买车时想把样板车开出展厅测试,因销售员无驾照技术不熟练,他帮忙推展厅玻璃门时,门突然破裂将其砸伤。事发后,销售公司勉强支付了医疗费后,却要求陈某赔玻璃门。恼怒的陈某遂将销售公司告上法庭索要精神损失等费用。白云区法院日前判决,汽车销售公司作为经营者,未能保护消费者的人身安全,需承担主要责任要赔4000余元。

  顾客推车行玻璃门被砸

  去年8月30日晚上6时许,陈某到位于白云区机场路的一家汽贸城展厅购车,销售人员黎某接待了他。陈某选定了展厅内的海域305型汽车,让黎某开出展厅进行试车。当时展厅大门比较狭窄,黎某称他没有驾驶执照,技术不够,要求陈某指挥,协助把车开出展厅。

  当时,陈某把展厅的玻璃门往外推,想让大门开大点,以便黎某把车开出,谁知,这时玻璃门突然掉下来,玻璃碎片砸伤了陈某的头部、面部和双手,他立即被送到广州市白云区第一人民医院抢救。

  受伤住医院还要赔偿门

  引发官司的导火索是事后汽车销售公司处理问题的态度,陈某认为汽车销售公司最初没有诚意支付医疗费,而是在其妻子的压力下才被迫支付了医疗费,但后来竟然要求他赔偿玻璃门,“有理的被没理的反咬”,令他非常气愤,于是一纸诉状告上法庭。

  陈某认为,他作为一家公司的经营人,由于这次受伤无法前往德国参加展销会,造成公司巨大经济损失。汽车销售公司作为商家应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其职员无证驾驶存在严重过错,理应赔偿他一切事故损失,故要求赔偿包括6000元精神损失费在内共计16000元。

  汽车销售商则不愿意担责,他们认为,赔偿义务只能是玻璃门的管理、使用和维护单位承担,而陈某使用玻璃门不当,也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车行未保顾客安全要赔

  白云区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作为消费者到汽车销售公司购车时享有人身不受损害的权利,在购车过程中其头部、面部、背部和双手被玻璃门破裂掉下来的玻璃碎片砸伤,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销售人员黎某事发时尚未取得汽车驾驶资格,明知自己没有驾照不能独自驾驶车辆的情况下仍试图将展厅内的样板车辆开出展厅测试,其行为存在严重过错。正是由于黎某未能顺利将车辆开出展厅,陈某才将展厅玻璃大门向外拉大角度,从而造成意外。

  白云区法院认为,汽车销售公司作为经营者应对陈某的受伤承担主要责任,但陈某在拉玻璃门时操作不当,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过失,与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要自负20%的事故损失,遂于日前作出判决,汽车销售公司应赔偿陈某4706.3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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