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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线回音:绥中县公安局称合法手续掩盖违法事实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7日14:04 人民网

  编者按:8月9日,人民热线发表《辽宁省绥中县公安局执法打“白条”》一文,10日,辽宁省绥中县公安局就该文致电人民网,并发来邮件对有关情况做出说明,全文如下:

  人民热线:

  贵网站于2006年8月9日所刊载的《辽宁省绥中县公安局执法打“白条”》一文所述

内容与事实严重不符,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文中所涉及的案件,江西上栗县黎辉称于2006年5月23日信访至葫芦岛市公安局纪委,葫芦岛市公安局组成联合调查组,对此案进行了认真的调查核实,结论为绥中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对三起非法运输烟花爆竹案件的查处,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不存在违法法律程序的问题。

  二、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系填充型法律文书一式贰份,不需复写,被扣押物品的当事人签字、捺印及办案人员签名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是否加盖公章不影响法律效力,不能称之为“白条”。

  三、三起案件具体情况是:

  1、2005年8月13日辽C65840号货车所运货物为湖南醴陵富里镇利民出口花炮厂的产品,起运地为湖南醴陵。有押运员李钢辉、司机孙某证言证实及相关证据证明。而李钢辉出据的所谓合法手续为吉林省松源市公安局2005年7月20日开据的外埠烟花炮竹运输证[松公爆字2005第089号],标明起运地点为江西;出据的购买证为吉林省松源市安监局核发的吉林松源查干湖经济开发区兴旺烟花爆竹有限公司到江西上栗县松阳花炮厂的购买证。出具的手续与所运货物不符。根据国家公安部、轻工业部、农业部、商业部、铁道部、交通部联合所发的第9号文件《关于运输烟花爆竹的规定》第五条“严禁无证和超量运输烟花爆竹”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非法制造、贩运、销售爆炸物品和私藏、私带、滥用、盗窃爆炸物品的,公安机关除没收其爆炸物品外,应视情节轻重,属于个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警告、罚款、拘留处罚,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单位的,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绥中县公安局作出了没收其所运货物的处罚决定,并下达了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公(治)决字[2005]第869号],因法人林海波未到绥中接受处理,绥中县公安局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31条之规定以邮寄方式进行了送达,有特快专递邮件回执为证。

  

热线回音:绥中县公安局称合法手续掩盖违法事实

  特快专递邮件回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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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钢辉出具的运输证

  2、2005年9月28日辽BX8532号货车所运鞭炮为江西上栗华良出口花炮厂、江西上栗金水出口花炮厂、沈阳雷鸣花炮厂的产品,而当事人出据的手续是铁岭市公安局2005年9月1日开具的运输证[辽铁公危字第179号],标明起运地点为江西上栗金淞出口花炮厂,出具的手续与所运货物不符。当事人杨恩龙、程某、货主柳耀华均承认上述违法事实。杨恩龙在当场填写的扣押物品清单上签字、捺印。根据国家公安部、轻工业部、农业部、商业部、铁道部、交通部联合所发的第9号文件《关于运输烟花爆竹的规定》第五条“严禁无证和超量运输烟花爆竹”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绥中县公安局对货主柳耀华作出了没收其非法运输鞭炮的处罚决定,并下达了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公治决字(2005)第1090号],但柳耀华要求作罚款处理,拒绝在处罚决定书及相关法律文书上签字。

  3、2005年12月6日辽C19079号货车所运输的鞭炮为湖南浏阳市花炮厂、沈阳雷鸣花炮厂的产品,押运员何明长出据的运输证是鞍山市公安局于2005年11月29日为台安县日杂烟花爆竹经销中心开具的爆炸物品运输证[第029]号,标明起运地点为江西上栗县金淞出口花炮厂。出具的手续与所运货物不符。押运员何明长、司机袁某某证言证实。根据国家公安部、轻工业部、农业部、商业部、铁道部、交通部联合所发的第9号文件《关于运输烟花爆竹的规定》第五条“严禁无证和超量运输烟花爆竹”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绥中县公安局作出了没收其非法运输爆竹的处罚决定,并下达了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公(治)决字2005第1322号]。货主赵海军(台安县日用杂品公司法人)承认非法运输爆竹的违法事实,接受处罚并在相关的法律文书上签字、捺印。

  四、三起案件中所涉及财务绥中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77条之规定,在申请复议期满后,经绥中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评估鉴定做价后予以处理,所得货款均已全额上缴绥中县财政局。

  

热线回音:绥中县公安局称合法手续掩盖违法事实

  罚没款收据

  上述事实及相关证言证据充分说明三起案件中的当事人非法贩运烟花爆竹属于违法行为,而绥中县公安局民警执法中并没有任何违法行为。

  特此说明

  绥中县公安局

  二OO六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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