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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修改 沉默权成焦点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7日14:31 南方周末

  □实习生王晓莹龙玉琴

  此次中德庭审的对比交流,涉及诸多诉讼程序。

  我国刑事诉讼法是1979年制定的,1996年,我国对这部刑事诉讼法进行了第一次大修改。当时,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徐静村作为当时全国人大邀请的国内专家组副组长参加了修

订工作。

  仅仅4年后,又一轮修改提上议事日程,徐静村是司法部重点研究项目“刑事诉讼法再修改”课题负责人,他就修改方向、被告人沉默权、证人出庭制度等回答了本报的提问。

  记者:预计什么时候能完成修改,主要内容有哪些?

  徐静村:原来预计2007年出台,但这届全国人大的立法任务主要集中在民商事法上,刑诉还来不及提上议程,人大法工委也还没拿出自己的草案,估计这个修改稿要再迟一二年才能出台。

  这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主要是体例上有所改变,把原来的四编加一个附则改为八编加一个附则,条文也由225条变为466条。修改的点比较多,比如扩大律师参与诉讼权利、扩大当事人参与诉讼权利、加强证据的规定,把证据单独成一编,条文由原来的8条增加到63条。证据这一编主要涉及证据的收集、运用当中的规则,过去我国对“运用当中的规则”没有专门规定。运用规则包括非法证据排除、证据补全、传闻证据等,这属于国际上通行原则,但根据我国的诉讼传统、司法队伍等国情,我们与国际接轨也不完全。

  记者:这次修改会涉及“沉默权”吗?

  徐静村:被告人的沉默权我们没有直接规定,但我们规定了被告人有陈述的自由权,简单来说就是可选择说,也可选择不说,同时我们规定了不得强迫被告人自证其罪,在这一点上我国与联合国关于刑事诉讼法的最低标准是一致的,我国加入的《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也有规定。不得强迫被告人自证其罪在我国主要是为了防止刑讯逼供。原来是被告人“必须如实陈述”,这实际是给被告人的强制的义务,这是不公平的。当然一些特殊罪名的被告人应该陈述,比如走私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等。

  记者:陈述的自由权与沉默权有没有区别?

  徐静村:被告人陈述的自由权在本质上与沉默权并无多少差别。沉默权过去在英美法系国家很绝对化,使用太宽,甚至滥用,有些人就利用沉默权阻碍侦查、起诉,导致不少犯罪分子被放纵,犯罪率上升,这种情况在英美很严重。基于惩罚犯罪的需要,英美法系国家开始对沉默权的使用做解释、说明加以限制。我们不能走它们的老路,要考虑打击犯罪,也要兼顾国家、社会和个人利益,这样符合我国国情。规定被告人陈述的自由权,既保护了被告人的权利,也可以避免笼统规定沉默权带来的弊端。

  记者:在证人出庭制度上有何修改?会建立补偿制度吗?

  徐静村:原则上规定证人应当出庭,证人证言须经过当庭质证才能采信,出庭成为证人的义务。但也有例外,比如控辩双方均对证言无异议、证人重病或死亡,那证人可以不用出庭。我们也规定了相应的配套制度,主要有证人保护制度、证人赔偿制度、证人应当出庭作证而拒不出庭的惩罚制度。

  修改稿明确规定了公、检、法三机关对诉讼中的证人有保护义务,对证人的人身安全、家庭安全、财产安全进行保护。证人因出庭作证而误工的费用、出庭费用及因作证产生的差旅费列入国家财政,由国家财政支出。在案件审结后,由法院财政一并结算。

  过去我国法律在证人出庭这一块很薄弱,现在规定很细致,我们总的思路是首先应当保护证人的权利,同时也要做义务的规定。

  (P1175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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