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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罚款该由谁得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7日14:38 南方周末

  □黄振迪

  我有时只认死理儿。比如日前看到自贡市警方迅速对一偷窥邻家女儿洗澡者作了500元罚款处罚,我就较起了真:这个罚款到底该由谁收?这一问似乎可笑,既然是治安管理处罚,当然是“银行托收,上交国库”——这可是一点也不含糊的法定程序。但是,我想超出这个既定的框框,来个穷根究底:人家洗澡被偷窥了,受到了侵害,怎么钱却要交给“国库

”呢?

  作为罚款,由违法者付出代价,以示惩戒,这当然是必要的。但是,你违法,国家就有钱收,这成什么逻辑关系?也许你说了:违法者损害了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所以这钱就得交给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的“国家”了。但是,我认为这还是成问题:违法既成事实,难道把钱交给国家了,损害就不存在了或是有所减轻?是不是认为只要是国家制定的法律,谁违犯了,就该交钱给“国家”?或者说,把这罚款的钱,由国家收了,就具有不同意义了;只要交钱给国家了,违法者才算真正受到处罚了?如果说在对违法查处中,国家动用了资源和人力,就应该收取报酬,这也是说不过去的。我们、包括违法的人本是纳税人,国家就是靠财税来维持运作的,你本就有做好社会管理的职责。

  本来政府压根就只有社会管理职能,而绝对不能营利。如果我们明白了这个道理,我们的行政机关可能就要理智得多,就不会有那么多的罚款冲动和介入冲动。这样,市场自然就“市场化”了,自然就会更快地发展,政府的管制能力和执政水平,必然就大不一样。

  那么,这笔钱到底该由谁“收”呢?就涉事的主体而言,违法处罚的事件中,有的有受害者,我们且先把“罚款”和“民事赔偿”合起来谈(“行政罚款”和“民事赔偿”本是人为分开的),我们现在只谈这由违法者付出的“钱”谁才有资格“收”的问题。受害的若是个人,他当然应得到补偿或是赔偿。受害者若是单位,损害了公共设施呢,如果能找到具体的受害者或是受害者代表(比如损坏了市政设施的赔偿和罚款)他们是有权收的。找不到受害者、或者没受害者的违法行为的罚款呢?这也好办。

  罚款经国家“代收”后,只能用于对相关的受害者的救济和社会公益救济上,而不能作为没来由“行政费用”补偿或是奖励等上面,这样罚款才是进入了真正的“国库”,而不是行政系统的腰包。

  财权与事权分开是当代行政管理的一个基本的原则,要落实这点,就不仅仅是实行现在的“收支两条线”的问题。罚款只能由国库“代收”———国家行政机关无权动用和支配(这本就不应是行政部门的钱);政府部门作为行政成本的“支”,只能从国家财政拨款。这种“代收”与行政部门的“支”,完全来自不同的体系。

  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政府部门的滥罚、热衷罚款和腐败的问题,增强政府的社会管理和依法执政能力,从而解决人家违法,政府部门赚钱的问题,打破随之而来的“利益链”,同时也解决过去东抓一把西抓一把才能筹足的“英雄流血又流泪”和受害者这些本来应该得到补偿和赔偿等一系列治安所带来的问题。

  (P1175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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