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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通知治国”的误区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7日14:38 南方周末

  □傅达林

  为了规范药品、医疗器械、丰胸、减肥、增高产品的电视购物节目,国家广电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前不久联合下发禁播通知,以期遏制肆无忌惮的违法广告;8月2日,卫生部通知强调,严禁利用超声和染色体检查等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3日,卫生部又连夜发出紧急通知,停用上海华源股份有限公

司安徽华源生物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药品欣弗。日常生活中,类似的通知我们见得就更多了。

  在我国的行政语境中,“通知”可谓一种十分独特而重要的载体,它既蕴涵着政府部门贯彻执行法律法规的深意,又承载着行政机关治理社会的重任。然而,在由人治转向法治的社会转型时期,通知是否还应当作治国执政的主要载体,是否还应如此大面积地受到青睐,是值得认真研究的。

  我们首先不妨以“个案”的形式解剖一下以上几则通知。夸大其词、虚假宣传,这是丰胸、减肥、增高等产品广告的通病,对此我国广告法及相关行政法规早有明文禁止。可以说这些广告从出炉之日起就背负上了违法的罪责,却为何会一路畅通演变成今日猖狂之地步呢?我看主要还是平时监管部门执法不力、尽责不全。在这种情况下,通知似乎成为行政部门履职尽责的最佳载体。然而,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之下的一纸通知,能起到力挽狂澜的效果吗?事实证明,到8月1日大限之期,丰胸、减肥等直销广告非但没有消失,反而以一种近乎疯狂的状态频繁出现在电视荧屏上,同时许多广告已经开始改头换面移居到网站继续“忽悠”。

  再看卫生部的两则通知。印象中,严禁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已经不是第一次“重申”了。早在2002年底,国家计生委、卫生部、药品监督局就联合发布了《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国家三部委8号令),而在网上搜索,各地相关的规定简直不计其数。如此“三令五申”之后又下“严禁”通知,除了表露行政部门的重视程度之外,又能起到多大的治理作用呢?随后的紧急通知,据说是因为一些省份部分患者用药出现胸闷、腹痛、呕吐、过敏性休克等不良反应。人命关天,不可不察,连夜紧急通知自在情理之中。然而令我疑惑的是,对于每一种药品的生产和使用,不是设有严密的监管机制和环节吗?从安徽泗县疫苗事件,到“齐二药事件”,“欣弗”事件,为何每次都要等到拿人做“试错”的试验后才恍然省悟?事故过后的紧急通知似乎也并不能一劳永逸,代替平时的执法。

  法治的要义,无非是良法得到良好的执行。在国家机关的权力划分中,行政机关始终处于执法的地位,将法律法规一无折扣地贯彻执行并据此纠正遏制违法现象,是其公共治理的职责所在。作为一种政令,通知虽有着法治之外的意义:它能弥补立法的不足,起到活化法律的作用。但我们并不能因此认为通知就是政府治理的“万金油”,甚至以下发通知代替平日的执法。

  其实,诸如通知治国等,并不契合现代法治化需求。在转型时期,政府机关应当首先转变治理思维,调整治理方式,遵循法治的规律创新公共治理之道。逐步还原通知的原本意义和行政功能,摆脱对“通知治国”的迷恋,正是政府部门迈向法治化管理的明智选择。

  (P1175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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