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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坐”是否合法观点对垒分明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7日17:23 深圳晚报

  深圳律师界关注“好来居”高空抛物赔偿案

  “连坐”是否合法观点对垒分明

  本报记者赵笑梅赵悦实习生李浩涓通讯员王红

  9月12日开庭在即的高空抛物砸死小学生一案,引起了市民广泛关注。因为高空抛物,一户状告73户,不仅创下我市高空抛物类索赔案件之最,而且也打破了全国此类案件被告人数的纪录。

  原告律师雷新平是深圳市的政协委员。昨天,他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在认真履行律师的职责和义务同时,他还以市政协委员的身份,着手对沿街高层楼宇的高空抛物及楼宇安全设计进行专题调研。他准备形成一份翔实的调查报告,明年向“两会”提交。

  一人受害多人被告有先例

  值得注意的是,在我市频繁发生的各类高空抛物事件中,抛物行为往往是一人所为,但谁是肇事者,却是此类案件最普遍、最棘手,也是最易引发争端的问题。抛物者难以找到,受害一方无奈中对楼内众多居民包括物业公司提起诉讼,在我国已不是一两单了。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在我国,由于高空抛物多人被起诉这样的案件已有判罚的先例,其中最有代表性的就有三例。

  该谁赔偿理论界有争议

  市律师协会民事法律业务委员会主任、广东仁人律师事务所的杨少南律师介绍到,目前在民法理论界,一部分专家学者认为建筑物所有人或全体使用人应承担连带责任。主要理论依据就是《民法通则》第126条以及法律应侧重对弱者或受害人的保护及救济、居民应负起保护公共安全的义务,另外,居民集体归责有助于监管和防止抛物行为以及查明具体加害人。

  另一部分专家学者则认为不应由全体居民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主要依据是这不符合侵权法中的归责原则,而且高空抛物是个人行为,防不胜防,附近居民也没有能力来确保周边的公共安全。

  动用法律手段制止高空抛物

  广东万乘律师事务所的康晓岳律师表示,高空抛物事件的频频发生,事实上已经向法律界提出了一个课题:那就是如何尽快起草相应法律法规来最大程度杜绝高空抛物现象。

  康律师表示,目前我国有关高空抛物的法律规定还有欠缺,因此有必要通过立法来进行规范,应由政府牵头,成立立法小组,起草遏制“高空抛物”的相关法律法规,用直接确定的法律依据来使抛物者承担法律责任、使受害者得到救助。在物业管理方面,也应通过完善业主公约、物业制度等,加强物业管理公司对“高空抛物”的重视,不断提高小区的物业管理水平。

  观点交锋

  一户受害多户“连坐”,是否合情合法?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围绕着高空抛物加害人不明这一类案件,本报记者近日走访了多位民事、刑事、物业管理法律方面的资深律师,请他们从不同的角度谈一谈自己的意见。

  正方观点

  楼中居民应承担连带责任

  广东圣天平律师事务所的刘信平律师认为,在加害人无法确定的情况下,应当由建筑物的全体所有人或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民法通则》的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建筑物中的物件致人损害就应当由建筑中的所有人和管理人承担责任。其承担责任的请求权基础就在于建筑物责任。其目的在于促使建筑物所有人或使用人尽合理的注意义务,管理好自己的物件。

  同时,侵权法的基本立场是保护受害人,即使没有明确具体的加害人,但加害人的范围是确定的,抛掷物就是在这座建筑物中抛掷的,那么这座建筑物中的占有人就应当承担责任。

  另外,尽管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后果总是特定的人的损害,但是在没有发生损害之前,威胁的并不是特定的人,是公共利益或公众利益,因此要求全体居民承担连带责任,达到保护公共利益的目的。

  反方观点

  民事赔偿不应“殃及无辜”

  市律师协会民事法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的冯东律师认为,用《民法通则》的第126条来解释这种起诉全楼居民的情况不够妥当。因为根据这一条,如果受害人起诉多个住户,应该是假设掉落的物品属于所有居民,但是在高空抛物中,坠落物品显然只属于一人,不可能大家都是所有人或管理人。

  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危险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在高空抛物加害人不明这种情况中,受害人如果对多人提起诉讼要求民事赔偿,显然前提是认定这些人共同实施了危险行为,共同侵权。但事实上,未抛物的居民对于抛物者的行为不能预见,更无法有效制止。

  其他观点

  ①高空抛物应视为间接故意犯罪

  作为市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业务委员会主任、广东圣方律师事务所的郑剑民律师对追究全楼住户的连带责任也持反对意见。但他同时认为,根据刑法对故意犯罪的定义以及高空抛物者贪一时之便,不计后果的放任行为特点,高空抛物行为完全符合间接故意犯罪的构成要件。因此,在加害人不明的情况下,倘若能对高空抛物致人伤亡或财物毁坏作刑事案件处理,就引入了公权——公安机关可以运用侦查权,广泛收集证据,查清事实真相,及时惩罚犯罪。即使经查证抛物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这些由侦查机关收集的证据也将成为受害人主张民事赔偿的有力证据。

  ②物业公司须尽宣传警示义务

  物业公司是否应该在加害人不明的高空抛物案件中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一问题同样广受关注。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的徐小芳律师表示,去年,我市审理过一起小区居民因被抛落的水果核砸到而起诉物业公司的案件,居民败诉。虽然这起案件的事情很小,但是从中可以得出的结论是,一方面,高空抛物的物品,它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显然不是物业公司,所以不应追究物业公司的民事赔偿责任。另一方面,根据深圳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物业公司有管理小区公共秩序和维护区域内秩序的责任。高空抛物是破坏小区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如果物业公司没有在小区内对高空抛物进行过宣传警示工作,那么一旦小区内发生高空抛物对人造成了伤害,要求物业公司承担一定的经济补偿责任也无可厚非。

  律师点评相关案例

  砖头案

  2006年6月审理发生地:江苏省南京市

  案情介绍:钱某在南京市某街道居民楼刷墙,当从7楼刷至2楼时,突然被上方掉下来的砖块砸伤,经诊断钱某头皮被撕裂,颅脑受冲击伤。由于2楼至7楼的6位住户均存在可能,钱某诉至法院,要求6位被告共同赔偿。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其中4住户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由4被告均摊,分别给付钱某1642.4元。

  律师点评:对于此案,法院的根据是《民法通则》第126条,即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法院认为,钱某被砸,与该楼2楼以上住户放置的砖块坠落均存在可能的因果关系,除非二楼以上的6位住户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菜板案

  2001年12月审理发生地:山东省济南市

  案情介绍:孟老太太被从楼上坠落的一块菜板砸倒在地,送医院抢救不治身亡,菜板也不翼而飞。由于找不到扔菜板的人,老太太的子女将第二层以上的15户居民作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驳回起诉。

  律师点评:法院驳回起诉主要是认为此案缺乏明确的被告,而且由于菜板的坠落位置不明确,无法确定所有人和管理人,而目前我国对这种情况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民法通则》第126条以及民法中的共同危险行为制度均不适用于此案。

  烟灰缸案

  时间:2001年3月审理发生地:重庆市

  案情介绍:重庆市民郝某被楼上坠落的烟灰缸砸中头部,被送入急救中心住院治疗112天,支出医药费8万多元。警方排除了故意伤害的可能但难以确定该烟灰缸的所有人。郝某将出事居民楼第二层以上24户居民告上法庭,要求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除事发当晚无人居住的两户外,由22户住户分担该赔偿责任,各赔偿8101.5元。

  律师点评:法院的判决是根据集体归责原则以及过错推定原则,因为对于弱者的保护也是民法的基本立场,侵权法的立场就是保护受害人。即使没有明确的具体加害人,但加害人的范围是确定的,所以这座建筑物中的占有人就应当承担责任,由于事发当晚两户无人居住,能够证明自己无过错,因此最后由22户分担赔偿责任。

  图:“好来居”住户对“高空抛物”报道非常关注。本报记者邵东升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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