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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对赞助费择校费征税 公办和民办学校均须缴纳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8日06:37 荆楚网-楚天都市报

  据《人民日报》报道 从9月份起,广州市各教育机构收取学生的各项择校费、赞助费等,须按照文化体育事业税目征收3%的营业税。不过,社会热心人士或企事业单位向教育机构捐赠、赞助的,旨在扶持教育事业发展的收入,仍按有关政策免征营业税。

  为贯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广州市地税局日前出台意见规定,对超出国家税收免征税范围的教育劳务收入开始征税

,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均须缴税。

  据统计,目前广州市有公办、民办的大中小学及幼儿园等各类教育机构约2000家。根据规定,11项教育收费可列入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收入范围,包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通知中列举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伙食费、考试报名费共6项;广州市物价部门审批的义务教育阶段的书杂费、普通高中的学杂费、职业高中的学费、实习实验费和教材课本费共5项。

  超过收费标准的上述教育劳务收入,其超过部分将按“文化体育业”税目征收3%的营业税;各类学校取得的与教育劳务有关、但不属于免征营业税的其他收费项目,也须征收营业税。广州市地税局相关负责人进一步明确,学生缴纳的择校费、赞助费等属于后者,应予纳税;但不包括社会热心人士或企事业单位捐赠、赞助的,与应税劳务行为无关的赞助费。

  家长质疑:赞助费该如何界定?

  税收是否又被转嫁到学生身上

  据《广州日报》报道 广受学生家长关注的“择校费”、“赞助费”从今年9月份起要开始征收3%的营业税。这一热点在广州市民中引发讨论,不少家长质疑,所谓的“赞助费”该怎么界定?就快开学,这项规定能在新学期对部分学校乱收赞助费形成制约吗?

  一问:“赞助费”该如何界定?

  不难理解,地税局这项规定的目的在于制约目前盛行的收取赞助费“风气”。但很多家长对新规定的执行效果表示怀疑,其中争论最大的就是“赞助费”。家长张先生为让女儿入读重点幼儿园,交了每年一万元的“捐资助学费”。他气愤地说:“教育部门明令禁止收与入学挂钩的赞助费,但学校和幼儿园收的都是捐资助学费,还要我们家长说是自愿交的。到底什么才是赞助费,能不能给个明确的说法?”家长们普遍反映,大家口头说的赞助费,实际上就是“捐资助学费”,但学校收费时都以“捐资助学”为名义,无需因收赞助费而交税。因为定义不清,向赞助费征税可能沦为一纸空文。

  二问:缴税使赞助费收取合法化?

  不少广州市民质疑,“本来就规定严禁学校收赞助费,现在又说收赞助费要缴税,这不是使赞助费合法化了吗?”

  三问:择校费的税收会否转嫁到家长身上?

  据了解,择校生是指因自身的要求选择非教育部门指定学校就读的高中学生(含普通高中、职业高中学生),须交择校费。因此也有家长忧虑,就择校费征收的这部分税会否转嫁到家长头上?学校方面则安慰家长不用过虑,因为择校费的标准由财政部门统一确定,不是学校说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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