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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办企业能不承担债务吗?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8日11:00 生活报

  本报记者 李健

  哈市的李某、张某、王某三人成立一合伙企业,其合伙合同中约定:“合伙企业的事务由李某全权负责,张某、王某不得过问亦不承担企业亏损的民事责任。”他们三人的合伙协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答:《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各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也可以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第二十七条规定:“由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应当依照约定向其他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承担。”因此,合伙人约定张、王不承担企业亏损的约定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生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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