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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工伤莫担心 我市新规定:工伤期间工资照领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8日11:10 青岛新闻网

  企业职工工伤莫担心,我市规定——工伤期间工资照领

  晚报讯职工因工伤需要治疗而无法继续上班怎么办?工资福利一切照领!记者昨日从市劳动保障局了解到,根据我省劳动保障厅日前出台的《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可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医疗期间,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

  据市劳动保障局专家介绍,职工发生工伤后,应及时将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报送给所在单位,申请停工留薪。用人单位应根据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确定其停工留薪期限。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伤情尚未稳定或未痊愈,不能恢复工作仍需治疗的,应在期满前5个工作日内向本单位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的书面申请,并提交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用人单位同意后,可延长停工留薪期。用人单位对工伤职工延长停工留薪期有异议的,应在接到工伤职工申请7个工作日内持该职工的工伤认定决定书、住院或门诊病历、相关检查报告、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职工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书等,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用人单位未提出申请的,视为同意延长停工留薪期。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的,停工留薪期终止。

  据了解,该管理办法不仅填补了《工伤保险条例》的政策空白,而且规范明确了工伤职工不同伤情停工留薪期的具体期限,对减少用人单位与工伤职工的劳动争议将发挥出积极的推动作用。相关规定可登录青岛劳动保障网(http//www.qd12333.gov.cn)查询。(记者张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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