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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中国博客第一案”宣判的意义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8日12:00 光明网
魏俊兴

  被称为“中国博客第一案”的南京大学副教授陈堂发状告杭州博客信息技术公司名誉侵权案,近日南京市鼓楼区法院作出一审宣判,即判处杭州博客信息技术公司在其下属的“中国博客网”首页刊登致歉声明并保留10天,同时赔偿陈堂发经济损失1000元(8月4日《华南新闻》)。

  陈堂发状告“中国博客网”,是因去年偶尔发现该网站的一篇《烂人烂教材》的心

情日记里,博客主人K007指名道姓称其为“烂人”、“猥琐人”、“简直是流氓”。认为这些言论侮辱了他,要求网站删帖。岂料,该网站却以日记内容不违反发帖规则为由不同意删除。之后,他以网站拒绝删帖,导致自己名誉严重受损为由,将“中国博客网”所在公司——杭州博客信息技术公司告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博客注册用户可以自由确定发表内容,但任何人不得利用博客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烂人烂教材》这篇博客日志存在侮辱原告的内容,构成有害信息。被告作为网络中介服务的提供者,应承担监督控制、停止传输有害信息的法定义务。于是,根据有关规定,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因这是博客引发的第一案,在社会上引起较大反响,舆论也给予极大关注。就象自由是对纪律而言一样,尽管博客注册用户可以自由确定发表内容,但也必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行事,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突破道德底线为所欲为。从这个意义上,此案的判决,不但对规范博客网站的运营,促其尽到监督控制、停止传输有害信息的法定义务,起到提示甚或警示作用,而且对博客用户在理性守法的原则指导下自觉规范所发表文章内容,是个提醒和督促。同时,也使发生名誉侵权的公民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了合法渠道。更重要的是,对阻止、减少并防止网络有害信息的传播,大有益处。当然,我们企盼,规范博客行为的有关法律条文能快点出台,使网站、博客和执法部门,都有法可依。

  其实,现实生活中,类似陈堂那样发生网络名誉侵权的,大有人在。但因无明确的法律依据,眼见权益受损却无可奈何。因此,不论从维权还是防止有害信息在网络传播来说,“中国博客第一案”原告的胜诉,无疑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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