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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何原因成就了"杀妻检察长"的癫狂?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8日14:36 浙江在线

  8月12日,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原检察长陈平因犯故意杀人、私藏弹药、受贿罪被执行死刑(《新华每日电讯》8月14日)。

  正如报道所言:2006年8月12日,陈平在陕西省淳化县被执行枪决,“检察长杀妻案”画上了句号,但此案留给人们很多思考。笔者提出的一个思考是:是什么原因成就了“杀人检察长”的胡作非为与飞扬跋扈?

  先来看看检察长是如何任免的。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检察长的任免分4种情况,其中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即省、市、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但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实行选举和任命结合制,由本级人大主席团或者10名以上代表联合提名,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后,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任免程序非常明确,看来既然能让一个人坐上检察长的位置,也能把一个人从检察长的位置请下来。针对本案,现在的问题是谁出来把这个“张狂人”罢免掉?可惜的是没有!

  我们再往下分析,虽然制度说罢免检察长的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但“人民代表大会”是个组织,不是具体的人,所以,有些人也可理解为“杀妻检察长”的癫狂是他自已走向灭亡,与组织无关。那么果真如此吗?不是!“人民代表大会”是个组织,但这个组织是一个一个人大代表的集合。难道说这么多年连一个人大代表都没瞧见“张狂人”的斑斑劣迹?那完全不符合实际。退一步说,有关部门也可向人大或上一级检察机关反映嘛!一次,陈平乘出租车去参加朋友的聚会,由于出租车司机不认识陈平,到地方后说:“5块钱。”陈平说:“你向谁要钱?你看这是啥?”说话间亮出随身携带的手枪。司机吓得不敢要钱了,忙说:“你走,你走!”随后,司机打电话报了案,警方如临大敌,迅速展开搜查,包围了陈平参加聚会的那家酒店,当弄清楚持枪者是陈平后,不了了之了。公安机关如果说怕这个“张狂人”不敢把他逮起来,自然还可按有关程序向人大、纪委报告嘛,为什么放虎归山后默默无语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14条规定:“因违纪、违法犯罪不能继续任职的”应当依法提请免除其职务。陈平收受某公司的40万元就是犯罪。陈平有妻子与别的女人长达8年之久的胡搞就是违纪。奇怪的是在这么久的时间里,没有一级组织出面来解决。也许有人说这是夫妻之间的事,组织不好出面。错了!这不单单是夫妻之间的事,是领导干部生活作风问题,违反了党的纪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50条规定,与他人通奸,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视情节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甚至开除党籍的处分;重婚或者包养情妇(夫)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纪律规定十分明确,如今却只能是束之高阁。

  从以上分析来看,这个检察长之所以如此狂妄而走向毁灭自然有其主观的原因,但组织的监督失察不能不说是一个客观因素。检察机关是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以维护法制的法律监督的机关。而如今,“杀妻检察长”不但没有维护法制,且胡作非为,再联系近年来落马的检察长们,不禁要问:谁去监督这些“维护法制”的检察长们呢?试想,在这方面,如果国家的法律是健全的,而执行起来软如棉絮,那么这样的法律还不如少一些,因为这样的法律环境只能成就更多诸如“王狂人”“李狂人”“叶狂人”的出现,岂不哀哉!


作者: 王馥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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