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责任无法定赔偿仍得给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9日00:00 东南早报

  交通事故死者亲人获赔25万余元

  早报讯(记者黄墩良实习生吴琳)去年9月份,安溪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导致一人死亡。事后,交警部门认定,受害者在本起事故中无责任,而对事故的另外几方,交警无法作出事故责任认定。此种情况下,受害者的亲人如何获得赔偿?8月17日,安溪法院一审宣判,受害者亲人获赔25万元。

  爱子意外死亡

  去年9月30日晚上,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小黄驾驶一辆摩托车,后载小李和黄某,途经湖头镇美坂村路段时,与前方李某骑的自行车发生碰撞,致两车倒地。据交警部门认定,小李倒地后又被后面驶来的小货车碾压,造成小李当场死亡。2个多月后,安溪县交警大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死者小李在本起事故中无责任,而对事故的其他几方,无法作出责任认定。

  随后,小李的父母李先生夫妇将小黄、李某、林某(李某载的乘客)等人告到安溪法院,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溪支公司(以下简称安溪财产保险公司)应在保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李先生夫妇索赔25万余元,要求各被告对赔偿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小黄要赔偿

  安溪法院经审理认为,小黄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在肇事路段碰刮到李某骑的自行车,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李某已经年满12周岁,事故发生时是按章行驶,没有过错。林某是自行车的所有权人,但跟损害结果没有任何的因果关系,不必承担民事责任。

  法院还认为,小李倒地瞬间,被一辆机动车碾压致死,因该车肇事后逃逸,该车驾驶员“A某”应当对本起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小黄的违章驾驶行为与驾驶员“A某”的违章驾驶行为在瞬间结合,其直接后果是导致小李因车祸死亡。法院认为,小黄和“A某”对小李构成了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小黄在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依法对“A某”行使追偿权。第三人安溪财产保险公司应当依法承担保险理赔责任。

  据此,安溪法院一审判决,小李的死亡给父母造成了25余万元的损失。对此款项,安溪财产保险公司支付9.2万余元,余下的15.8万余元,由被告小黄及其父母负责赔偿。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