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尾气超标车辆要建维修档案 出具维修合格证明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9日01:37 青岛新闻网

  早报讯记者昨获悉,市环保局与交通委联合发布《关于推行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检测维修制度的通知》。通知要求维修企业对污染物排放超标的车辆维修时,应当建立记录机动车号牌、维修项目及维修情况等内容的维修档案,出具维修合格证明。监控中心和维修处将逐步建立机动车排气检测、维修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王磊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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