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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钱有规矩 消灭“小金库”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9日02:10 舜网-济南日报

  本报8月18日讯(记者 庄云锋)在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化政府资金管理制度改革工作的决定后,市财政局等5部门日前联合出台《济南市市本级专项资金集中结算管理暂行办法》,对实行及未实行统一核算的单位定出了“消费规矩”,使“小金库”更加失去了“生存空间”。

  据了解,市本级专项资金结算管理,是指按照市政府资金管理制度改革精神,坚持

“具体分配权在财政、具体使用权在预算使用单位、具体监督权在市政府资金结算中心”的管理方式,通过对专项资金实行集中结算和核算达到监督目的,保证专款专用。市本级专项资金支出全部通过政府资金结算中心进行集中结算和核算,范围包括预算安排的市本级专项资金和上级(中央、省)下达给市本级的专项资金。实行集中结算后,实行统一核算的单位不再单独开设账户;不实行统一核算的单位,要在进驻政府资金结算中心的银行(简称代理银行)开设专用存款账户。

  《办法》指出,用款单位在使用专项资金时,已实行统一核算的单位,由财政部门按批准的用款计划将资金拨付到单位在代理银行的账户上,实际发生支出时用款单位提出结算申请,政府资金结算中心审核后结算资金;对不实行统一核算的单位,由单位将政府资金结算中心确认的开户证明随专项资金用款计划表报送财政部门资金批复处室,财政部门按相关规定审核批复用款计划后,将资金拨付到该银行账户,由政府资金结算中心监督单位按规定使用资金。

  专项资金发生实际支出时,用款单位填写《资金结算申请表》,向政府资金结算中心提出按审批权限批准的资金结算申请,同时附项目批准文件、项目预算、用款计划、购货合同或招标采购的中标供货合同等资料;工程款需要提供工程价款结算单;设备、材料款需要提供设备、材料采购清单等结算凭证。建设性项目还需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相关资料。

  建设项目完成后,政府资金结算中心督促建设单位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对专项资金投入到行政事业单位形成的资产,要及时办理资产交付和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手续。已竣工的建设项目在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有资金节余的,除经财政部门批准留用外,政府资金结算中心应督促并配合建设项目单位,及时将节余专项资金上缴财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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